当今全球产业格局正经历深刻重构,制造与品牌的重心持续东移。每年都有大批中国品牌商品登上美国和欧盟的货架,并凭借过硬品质与完整供应链优势,在西方市场站稳脚跟乃至引领潮流。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中国企业在异国他乡被告上法庭。其中,部分诉讼并非源于产品质量问题,而是源于产品“说得不清”,即警示语缺失、说明书含糊、包装上的危险提示放错位置或仅使用了一种语言。
正因如此,在企业出海法律风险的资源配置上,警示标识、包装与说明书这些看似细小的环节值得“小题大做”。其投入有限,却是有关产品责任诉讼中最经济、最有效的一道防线,更是一家成熟、自信、志在引领全球市场的中国企业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没说清”构成可被起诉的缺陷
不少出口企业存在一个误解,以为只要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通过了检测、拿到了认证,便无产品责任风险。但这一认识在美国和欧盟的法律框架下都站不住脚。对此,中国企业要心中有数、从容应对。
在美国,产品责任的主流分析框架是美国法律学会发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其将产品缺陷明确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以及因说明或警示不充分而存在的缺陷(第2c条)。第三类即通常所说的警示缺陷或未尽警示义务(failure to warn)。这是一种独立的缺陷类型——一件制造完美、设计亦无可指摘的产品,仍可能仅因未就某项可预见的危险作出充分警示,而被认定为有缺陷,并在多数州的严格责任规则下承担赔偿。换言之,“没说清”本身就是一个可独立成立、独立被起诉的诉因。
那么“充分”的标准何在?美国法院以往判决并未给出完美的量化尺度,但在实务中,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的产品安全标志和标签标准中ANSI Z535.4被广泛援引,几乎成为判断警示是否充分的事实标准。与之配套的ANSI Z535.6,则针对说明书等随附材料的安全信息。遵循这些标准虽不构成绝对的免责抗辩,但偏离它们往往会被原告方专家证人当作攻击的靶子。对中国企业而言,主动对标乃至超越这些标准,正是变被动为主动、掌握规则主导权的明智之举。
在欧盟,相关规则只增不减。欧盟自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把安全产品的判断明确与标识、警示、安全使用与处置说明绑定在一起——警示与说明本身即安全评估的组成部分。
更须关注的是,将于2026年12月9日完成欧盟成员国法律转化的新《产品责任指令》(PLD),延续了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并引入对原告极为有利的制度:被告负有证据披露义务,违反产品安全法规(包括警示说明规定)可直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一处标签上的疏漏,既可能招致市场监管的下架处罚,也可能成为一场集体诉讼的导火索。
应当先行确立通用原则
在进入具体品类之前,有几条跨品类的通用原则,是任何致力于深耕欧美市场的出口企业都应当先行确立的。
第一,分清三种沟通的不同功能。产品上的文字实际承担三项不同任务:警示危险(warn)、指导安全使用(instruct)、营销宣传(claim)。三者的法律含义全然不同。警示与说明若不足,触发的是上文所述的“警示缺陷”;而营销宣传若言过其实,例如,把普通产品说成“绝对安全”“适合所有人群”“可承受任意冲击”,则可能构成明示担保,从而抬高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为日后的责任埋下伏笔。一些出口企业常见的失误,是让市场部主导文案、让安全信息为营销让路。成熟的做法则恰恰相反:安全信息优先,营销话术不得与之冲突,更不得稀释或掩盖警示。
第二,采用国际公认的警示格式。一条合格的警示,应当包含四项内容:危险的性质、不避让的后果、如何避让以及危险的严重程度。严重程度通过信号词来传达——依据美国国标ANSI Z535.4与国际标准ISO3864,“DANGER(危险)”用于必然导致死亡或重伤的极端情形;“WARNING(警告)”用于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情形;“CAUTION(小心)”用于可能造成轻中度伤害的情形。同时,配合规范的颜色、三角形加感叹号的安全警示符号以及图示,即可跨越语言障碍。此外,警示还必须耐久、清晰,并置于使用者必然能看到的位置,而非印在易磨损或被撕掉的部位。
第三,语言要落地到每一个销售市场,而这是中国企业最容易栽跟头也最见功力的地方。GPSR第9条、第11条明确要求,进口商与制造商须确保产品附有清晰的说明与安全信息,且使用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这意味着只配英文甚至只配中英文,在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等市场都可能不合规。在美国虽以英文为主,但若可预见到大量西班牙语使用者,增加西班牙语警示是审慎之举,切忌仅依赖符号而无文字,也切忌用机器翻译草草了事——蹩脚译文同样会被认定为警示不充分。真正具备全球视野的中国品牌,理应像各国本土企业一样,把每一个市场的语言都讲到位。
第四,把身份与可追溯信息补齐。GPSR第16条要求产品标明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地址与电子邮箱地址以及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等产品识别码;对欧盟以外的制造商,还必须指定一名设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人作为对接监管的责任主体;进口商亦须标注自身信息。信息标注遵循先产品、再包装、最后随附文件的层级顺序。二维码等数字标签只能作为补充,不能取代实体标识。
第五,线上与线下、标签与说明书、包装与官网,必须口径一致。GPSR第19条、第22条要求,相关警示与安全信息必须在消费者完成购买之前就在网页上清晰展示。实务中,原告律师最热衷的事,就是把产品实物标签、纸质说明书、外包装与电商页面四处的表述并排比对,只要发现互相矛盾或某处遗漏,便据此主张警示不充分。统一口径,是低成本却极有效的防御。
第六,在美国市场,警示过度远不如警示不足的危险大,但仍要讲究编排。学界确有“过度警示会稀释警示效力”的批评,但在美国诉讼现实中,少写一条警示而事后被追问为何没写的风险通常更大。务实的折中之道,是用ANSI Z535.4的信号词体系把危险按严重程度分层编排,让真正致命的危险一眼可辨,而非把所有提示堆成一片、淹没重点。
第七,建立并保存警示档案。GPSR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十年,其中应包含风险分析、为何选择每一条警示的理由、所依据的标准与检测报告。这份档案不仅是应对市场监管核查的依据,在新《产品责任指令》的证据披露与缺陷推定机制下,更是企业用来反驳“推定有缺陷”的关键弹药。换言之,不仅要做对,还要能证明自己做对了——这正是中国企业从“合规跟随”走向“制度自信”的应有之义。
具体产品类别警示要点
当前,中国对欧美的出口高度集中在几类商品上,不同品类的高发风险点与法定警示要求差异很大。以下给出一些可操作的产品警示要点,供企业在巩固既有优势、进一步开拓市场时参考。
含锂电池产品是当下风险最高、最值得慎重对待的品类,包括充电宝、充电器、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滑板车、电子烟、无绳电动工具等。其核心危险是热失控引发的起火与烧伤,近年来在美欧由此引发的诉讼、召回与监管力度都急剧上升。
对于上述产品,在警示方面应明确提示:仅使用随附或指定的充电器、不得在无人看管或夜间持续充电;不得穿刺、挤压或浸水;标明工作与充电的温度范围;给出正确的存放与废弃方式。
在认证层面,美国市场对锂电产品的UL认证(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制定的美国产品安全认证的行业标准)预期越来越强,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直接要求;电动自行车在纽约市等地的销售更受到地方法律约束。欧盟方面,新电池条例与CE标识(表明产品达到了欧盟规定的安全底线)要求并行适用。对此品类,警示与说明书绝不能套用通用模板,必须逐项落实。
玩具与儿童用品是法定警示最细、监管最严的品类,主要危险在于小零件导致的窒息与化学物质暴露。美国市场受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约束,强制适用ASTM F963玩具安全标准,对铅、邻苯二甲酸盐设有限量,并要求追溯标识;窒息危险的警示用语在《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与相关法律下有法定措辞,企业不能自行随意改写。欧盟市场则适用《玩具安全指令》及CE标识,对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必须同时标注“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以及具体原因(如含小零件),化学限制还须满足REACH法规。此外,玩具中的铅、邻苯二甲酸盐等也可能触发加州65号提案(《1986年安全饮用水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的警示义务。
家具品类最易被忽视的是倾倒(tip-over)风险。例如,高柜、抽屉柜一旦失稳压倒儿童,后果极其严重。美国已通过STURDY法案(《避免不稳定的、高风险衣柜翻倒对青少年的伤害法案》)并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出台强制标准,要求衣物收纳类家具满足稳定性要求并提供防倾倒固定说明与警示。出口此类家具,必须随附清晰的锚固指引与倾倒警示,并在包装与说明书中突出展示。欧盟则在GPSR的一般安全要求下,结合相应的稳定性与阻燃标准评估。
电动工具与机械品类的风险集中在机械伤害与卷入。欧盟新《机械条例》对说明书与残余风险警示有明确要求,凡设计与防护无法完全消除的风险,都须以警示告知;美国市场则普遍参照ANSI(非营利组织,本身不直接写标准,而是负责协调和批准其他协会制定的标准成为美国国家标准)与UL标准并配备详尽的操作手册。此类产品的警示与说明书往往篇幅较大,更要按危险等级分层编排,避免关键警示被淹没。
家用电器与电气设备类产品的主要风险在于触电与起火:欧盟适用《低电压指令》并加贴CE标识,美国市场则以UL认证为通行预期。除安全使用警示外,安装、接地、清洁与维护说明的清晰度同样影响责任认定。
化妆品、个护用品及含特定化学物质的产品,要特别关注加州65号提案。该提案要求:在消费者可能暴露于清单所列致癌或生殖毒性化学物质(目前已超过900种,含铅、镉、邻苯二甲酸盐、甲醛等)的,必须在此之前提供清晰合理的警示,除非企业能证明暴露量低于安全港阈值。
对于加州65号提案,需要中国企业格外注意两点:其一,该法主要由“职业打假人”通过60天通知函发起执法,针对电商卖家的索赔极为常见,和解金额动辄上万美元;其二,加州政府于2025年1月1日更新了关于简短警示的内容要求,今后必须至少列明一种清单化学物质名称,并允许使用“CALIFORNIA WARNING”等措辞,过渡期至2028年1月1日。在亚马逊等平台销售,卖家还须在商品页面的合规栏中如实填报65号提案警示信息,否则面临下架风险。欧盟方面,化妆品另受《化妆品条例》规制。
关于作者
顾榕,中美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