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编者按
为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本刊编辑部特开设“法律咨询”栏目,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我是一家机械配件公司负责人。我公司长期向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供应配件。近几年,对方陆续拖欠货款,多次催收无果后,我们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发现,B公司对公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生产设备等核心资产也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多方核查,我们了解到,B公司唯一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某,长期将公司经营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及其配偶控制的关联企业;B公司核心生产设备被以极低价格转让至关联公司;大量业务回款不走对公账户。张某还以企业名义对外负债,同时持续转移、掏空公司资产。
在此,我想咨询,执行阶段能否直接申请追加股东张某、关联企业为被执行人?如果无法追加,是否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想要认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资产,需要取得哪些核心证据?公司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除核查营业执照外,可通过哪些方式提前识别对方公司类似潜在风险?
李其(化名)
2026年8月3日
律师回复

曾铁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
李其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我逐一回复如下:
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能否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即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进一步,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有裁判观点认为,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本案,若股东张某是B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唯一控股股东,说明B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股东张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依法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关于能否追加关联企业为被执行人。本案中的关联企业与B公司可能构成横向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中并不包含此种情形,因此不能追加关联企业为被执行人。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依法另行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张某和关联企业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
首先,最为直接和最具证明力的证据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1)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据此可以收集股东和公司账户间频繁、大额、无商业目的的资金往来记录,股东账户资金如果大量用于公司经营支出或者公司账户资金频繁用于股东个人使用,可能构成财产混同;(2)公司业务回款的收款账户流水:公司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收支,那么就需要审查回款账户所属,如果回款账户由股东或其关联人控制,其实也说明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3)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异常资金往来记录:这主要体现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下的资金划转行为。
其次,可以审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资料。具体来讲,包括公司财务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公司资产权属登记文件等。重点可以关注以下情形:(1)公司财务账簿中账目是否混乱;(2)公司财务账簿是否有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的记载,是否有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债务的记载;(3)财务报告是否缺失、不完整或存在重大瑕疵;(4)是否有连续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公司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是否登记在股东或关联人名下,是否由股东实际占有和使用等。
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资产,可以结合交易对价、交易时间、交易相对人等证据进行证明,具体的角度主要有:(1)资产转让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偏离,或者是否为无偿行为;(2)资产转移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司债务形成之后、诉讼或执行期间;(3)交易相对人与股东的关系,相对人是否属于关联人;(4)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看是否在短期内出现大笔或多笔资金转出记录,是否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如何提前识别风险
企业日常业务往来中,要提前识别类似潜在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工商信息与司法信息核查。交易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实缴情况、股东信息、对外投资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事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公司与股东的相关诉讼、被执行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另外,还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梳理公司的股权结构,识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判断其资信情况。
合作后,还应当定期复查对方公司的工商信息、司法信息的变更情况,关注对方的商誉与经营状况变化。
其次,财务与经营状况审查。如果涉及重大交易,可以考虑提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中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资产的权属证明、走访公司的经营地点、访谈公司工作人员、调取财务资料,以此从人员、地点、资产、财务等方面判断公司运营是否独立。
最后,关注对方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行为。在交易行为方面,应该关注的是,对方公司是否频繁更换签约主体或者付款主体,是否要求将货款支付至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账户,是否以关联公司名义签约但实际却由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此外,还要重点关注对方公司注册资本与其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如果注册资本明显低于其业务规模,则可能出现公司资本不足的问题,无法承担后续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