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全能王打赢“知产保卫战”
2026-08-31 17:23:43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姚瑶

近日,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合信息”)起诉安徽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仿冒该公司旗下产品“扫描全能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合合信息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两家涉案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10万元,并连续5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此,这场历时近两年的品牌保卫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正版App被长期“全面复制”

扫描全能王于2010年上线,是一款累计服务数亿用户的知名扫描类App,长期位居智能扫描应用市场前列。合合信息法务总监曹锐向记者表示,他们最早从2020年起开始在各大应用平台对仿冒应用发起投诉,这类应用的仿冒行为通常包括对产品名称、图标、功能等进行全面仿冒。例如,将“扫描”“全能”“王”这三个词语颠倒顺序使用,或用字形相近的字替代(如扫描全能工、扫描全能壬、扫描全能宝),甚至将图标也设置为同样带有“CS”“扫描王”“全能王”等字样,颇具迷惑性,使公众难以区分。

曹锐告诉记者,近年来,上述仿冒应用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次被起诉的两家企业,主要是因为涉案应用与“扫描全能王”产品高度近似,混淆性极强,已经构成实质性仿冒,并且这种不正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且巨大的经济损失。 

“大量用户因无法分辨两者区别而产生混淆、误认,在使用仿冒应用遭遇问题后,错误投诉到我们这里,不仅增加了公司的客诉处理成本和运营负担,也对品牌形象和用户信任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曹锐表示。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岳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App是否构成仿冒,并非简单看名字是否相同。法院通常结合App名称、图标、应用商店宣传素材、界面装潢、目标用户等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对普通消费者造成来源混淆或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授权、合作等关联关系。他特别强调,同类工具实现同类功能属于行业常态,但同类工具不能使用高度近似的名称、图标、视觉包装等极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标识,更不能伪装成他人产品“搭便车”。

在发现产品被仿冒后,合合信息开始通过应用平台投诉、向对方发函等形式与涉案公司沟通,时间长达三年,但对方始终不整改。在发现常规手段无法解决问题后,合合信息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记者了解到,这起维权诉讼发起于2024年10月,从起诉到终审,历时约一年九个月。实体方面,案件的审理周期跨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法过渡期,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内容,这对于公司维权有更直接的帮助,新法生效后,团队又重新梳理证据体系并向法庭阐明法律适用,以争取更大权益;程序方面,侵权方通过拖延签收法律文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使审理周期延长。

2026年6月,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通报了71款存在一项或者多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移动应用,其中一款仿冒应用“扫描王全能扫”就在通报名单之中。

“各大应用平台的投诉机制对此类高度近似应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仍处于模糊地带。”曹锐对记者表示,“我们希望本案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便于今后与平台的投诉沟通有据可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认为,品牌商誉是品牌的无形资产,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核心法益。本案的意义已经超越了单个企业的胜诉,为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范本。

如何判断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记者发现,近几年也曾出现过类似的App名称、图标被仿冒案件。例如,202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悟空分身”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命名为“悟空分身”“悟空多开”等行为,侵犯了原告拥有的“悟空分身”“悟空多开”等多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0万元。

而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在于“扫描全能王”的名称和图标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邱岳分析称,司法实践中,判断一款App是否“有一定影响”,实质是考察该标识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中是否具备市场知名度,以及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具体而言,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产品名称与图标并非扫描工具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应使公众将该App与特定经营者建立稳定联系;其二,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标识已在国内相关公众中享有市场知名度,而非直至起诉时才形成。

曹锐表示,合合信息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根基扎实。凭借十余年的深厚积累,公司持续强化“扫描全能王”的品牌认知,坚持采用黑绿配色及独特“CS”图标的视觉识别体系,使该名称与图标被司法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等标识”,这正是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获得保护的关键前提。

在诉讼策略方面,曹锐表示,公司不仅致力于获得“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更进一步推动将“扫描全能王”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围,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覆盖面。同时,公司建立了常态化的维权机制,定期巡查各大应用平台,针对仿冒、盗版及灰产行为主动发起投诉,实现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常态化。对于拒不整改的主体,及时升级为司法诉讼,彰显公司维护正版、整治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打击仿冒不能只靠下架

吕银平认为,如果仿冒App已形成从开发、上架到获利的完整灰色产业链,单点防御难以根治。企业应建立系统性防御体系:利用技术监控手段或委托专业团队,对主要应用商店进行全天候巡检,做到仿冒品早发现、早处置;发现后立即向所有平台投诉下架,切断传播;同时深挖其资金流向,向广告联盟、支付渠道等发函施压,斩断利益链条。在此基础上,持续通过官方渠道引导用户下载正版,并教授防骗技巧,构筑“企业监控+用户警觉”的双重防线。

“对于情节严重、形成规模的仿冒行为,企业不应满足于单一App的下架,而应追究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合合信息直接起诉两家运营公司,正是源头治理理念的实践体现。”吕银平表示。

“企业在发现App被仿冒后,首要任务是固定侵权证据,切忌在取证完成前直接联系平台或侵权方,以免打草惊蛇,导致对方下架App、销毁证据。”邱岳表示,具体操作分为三步:其一,通过公证保全、电子存证等方式,对搜索过程、应用商店页面及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网页公证,并对App操作过程进行录屏取证;其二,锁定侵权主体,综合运用开发者信息、ICP备案、工商登记等资料确定被告身份;其三,整理企业App的上线时间、下载量以及宣传材料,用以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企业标识已具备“有一定影响”的市场知名度。取证完毕后,企业可依次采取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协商、提出诉讼等维权手段,并在诉讼中同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先行停止侵权。

吕银平补充说,企业可根据侵权的紧急程度和证据掌握情况,灵活选择更快捷的维权途径:除向应用商店投诉外,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工信部门举报,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也可向侵权方或其渠道合作伙伴发送律师函,予以警告和交涉。但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快速手段主要功能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无法替代诉讼的索赔功能。

品牌保护的制度化升级

从知识产权视角看,App的品牌保护绝不仅是保护产品本身,而是一项覆盖多维度、贯穿线上到线下的系统工程。

吕银平表示,品牌的外在形象,如名称、图标、Logo等,是仿冒者最容易下手的“软肋”。而内在技术的根基,包括软件代码、核心算法、数据库结构等,则依赖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来筑牢护城河。至于与品牌相关的域名、应用商店中的开发者账号等线上资产,更是连接用户的关键桥梁。这三层防线,哪一层都不能松懈。

吕银平认为,App的品牌保护应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企业绝不能等产品走红之后再被动布局,而是从产品研发与品牌创立之初便主动介入,并持续跟进。具体而言,在产品命名与界面设计阶段,须同步启动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域名注册。随着用户规模的增长,应建立常态化的侵权监测机制,主动识别并打击仿冒、抄袭行为。在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后,则需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乃至刑事报案等手段,构建多维度、递进式的维权体系。

曹锐从品牌战略角度表示,合合信息始终欢迎正当的市场竞争,但对盗版行为绝不容忍,坚决维护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该案的胜诉,使品牌从被动应对侵权转向主动掌控维权节奏,也标志着品牌保护从一次性的法律行动,升级为可复制的制度化能力,为后续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和路径参考。

“公司将以本案为契机,建立常态化的侵权监测体系,并依托法务团队通过诉讼途径持续整治各类侵权仿冒行为,真正将品牌保护嵌入企业长期战略。更重要的是,该案树立了合规经营、尊重原创的行业标杆,为同类维权提供了可复用的参照路径,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竞争生态。”曹锐表示。

谈及未来维权计划,曹锐表示,公司将从三方面同步推进:借助内部工具定期对各大应用市场进行关键词扫描和相似度比对,系统梳理并完善侵权投诉材料,对反复侵权主体保持法律追诉压力;通过官方网站、App内公告、社交媒体等渠道,持续明确展示官方标识、下载路径和客服入口,压缩仿冒者的可乘之机;公司已成立由法务、技术和运营人员组成的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定期复盘侵权态势、动态调整应对策略,确保响应机制高效运转。

曹锐表示,公司正持续加大生成式AI的技术投入,让正版产品的差异化价值“看得见、摸得着”,从产品体验层面构筑竞争壁垒。尤其是在用户数据安全防护上,公司已采用多种数据防护措施保障用户的数据安全。目前,“扫描全能王”已获得多项国内及国际权威安全资质认证,用户的文档均经安全转码与加密存储。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