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三年案涉运动项目近20项|体育纠纷解决开创“以裁促建”新局面
2026-08-25 14:15:01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惠宁宁

截至今年6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委,CCAS)累计接收仲裁申请355份,受理案件227件,已办结201件。自2023年2月成立以来,体育仲裁委完成了从初创搭建到规模化运行的进程,为从业者搭建了专业、中立、便捷的维权渠道。

三年办案的实践积累,既见证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多项历史性突破,也显现出配套规则、程序机制完善的现实需求。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多位专家,结合一线办案实践,复盘中国体育仲裁三年建设成效,并探寻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精细化升级的完善路径。

体育仲裁实现多维度历史性突破

记者:仲裁委2023年成立至今,三年间的办案积累呈现哪些阶段性特征?实现了怎样的历史性突破?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新闻委员会主任委员、仲裁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炜:回顾三年的办案历程,中国体育仲裁取得了多方面的阶段性特征与历史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办案数量显著提升,体育仲裁影响力逐渐增强。从数据上看,2025年受理案件较2024年增长84.5%,案涉运动项目已覆盖至近20项,案涉争议涵盖竞技体育中的各类常见纠纷,尤其实现了涉兴奋剂争议案件办理的突破。实践中,体育仲裁特别程序也在第五届中国青少年冰球联赛、第一届全国青少年田径运动会等大型赛事中得以应用,可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充分体现了体育仲裁“即时”解决纠纷的办案特点。当前体育行业纠纷解决需求持续增长,为体育仲裁制度发挥矛盾化解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充分体现出体育仲裁制度的广泛适用性。

二是与体育社会组织衔接更为顺畅,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持续显现。数据显示,2025年以体育组织章程为仲裁依据的案件达100件,其中96件经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前置处理。这与体育社会组织主动衔接体育仲裁制度密切相关,从2024年底仅有4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通过章程完成仲裁衔接,到2025年底已有20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章程纳入仲裁条款、16家协会在管理规则纳入仲裁条款、22家协会在赛事规则中新增仲裁条款,衔接工作取得显著突破。体育仲裁逐渐走向“主动发力”,确保预防纠纷端口前置,衔接后也同步给体育组织做好体育仲裁的普法工作。

三是体育仲裁人才持续壮大,紧扣服务体育强国建设。体育仲裁委着力搭建一支专业精湛、布局广泛、面向国际的体育仲裁队伍,全面彰显服务国家重大赛事活动的能力。目前在册仲裁员共计182名,仲裁员队伍不断壮大,地域覆盖全国20个省级行政区,包含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同时,体育仲裁委持续完善培养体系,通过仲裁员履职培训班、仲裁学术沙龙、仲裁周系列活动及赛事见学等培养形式,持续优化队伍建设。

经过三年办案积累,体育仲裁委已成为影响力日趋凸显、专业权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跨越的历史性发展。

人才储备与历史积淀

记者: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数百名全球仲裁员、稳定专职团队相比,目前国内体育仲裁专业人才规模怎样?是否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很多人觉得我国体育仲裁员人数不够,但对比国际体育仲裁数据就会发现并非如此。以2024年为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有467名仲裁员,办了917件案子,平均每人一年办约两件;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CAS)截至2025年末共有101名仲裁员,2025年办了107件案子,平均每人一年办1件。考虑到仲裁案件总数,我们的仲裁员数量完全够用,只有等案件量再翻一倍,人均办案量才赶上国际水平。况且,不论国内外,仲裁员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是列于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和仲裁机构指定,并非全职办案。

此外,CAS拥有一支全职的法律顾问团队。尽管没有公开数据披露其规模,但通过日常工作联系可知,CAS法律顾问团队(包括担任法律顾问职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和担任秘书并承担辅助职能的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规模大致在20人左右。与之相比,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初创之际,鉴于功能设置的需要,CCAS法律顾问团队(国内统称仲裁秘书)的规模不遑多让,为我国体育仲裁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理论储备、经验积累和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记者:目前,我国体育仲裁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范铭超:无论从专业队伍建设还是市场需求响应来看,我国体育仲裁相比CAS并不存在明显的劣势,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真正差距在于历史积淀。换言之,我国体育仲裁已经走过了从0到1的创设阶段,并且基于我国多年以来通过体育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打下的扎实基础,目前面临的挑战并不是数量上的短缺。

我国体育仲裁面临的真正课题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持续稳定地积累经验、锻炼队伍,并在提高体育界运用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意识的同时,有效地使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经验反哺体育治理。这就要求我国体育仲裁员在内的体育仲裁从业人员持续学习,持续积累,并自觉成为宣传体育仲裁制度、解读体育仲裁案例和讲述体育仲裁故事的“体育法治大使”,为我国体育仲裁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三大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记者:结合办案实践,当前国内体育仲裁体系还有哪些配套制度、流程需要补齐?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委员会委员、仲裁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体育仲裁纠纷解决制度。随着体育强国建设深入推进,体育纠纷的类型、主体和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现行体育仲裁规则在办案实践中也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新修订的仲裁法、国内商事仲裁实践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和有关国家和地区体育仲裁机构在在线仲裁、仲裁庭调查、案外人参加、特别程序、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已经探索并形成了诸多有益做法。故而,完善当前体育仲裁体系的一大要务即修改体育仲裁规则。该任务今年也被列入了国家体育总局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完善尤为重要:

一是要探索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体育领域纠纷本身具有复合型特征,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采用了宽泛表述,目的是预留探索空间,以便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更好地发挥体育仲裁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制度价值。

体育仲裁实践中也发现,“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包括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运动员注册、交流协议发生的纠纷,或者因确认运动员选择注册、交流的权利发生的纠纷,以及有关运动员代表资格身份的其他纠纷;工作协议、转会协议、培训协议、经纪协议等纠纷也可以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通过细化受案范围能够解决实践中多发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二是增设追加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制度。现行制度未涉及案外人参与体育仲裁的程序,难以适配体育争议多方关联的实践特点。增设追加当事人制度,有助于将体育产业、体育赛事实践中与案件争议具有实质法律关联的主体纳入正式程序,实现争议关系的完整处理。对于不属于案件争议实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的案外人,则可通过增设利益相关人制度保障其程序参与权。

三是完善体育仲裁临时措施。体育纠纷具有时效性强、竞技属性特殊、权益影响即时性强等显著特点,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适配体育赛事与纠纷特质的临时措施实践。体育临时措施如临时注册、临时交流、获得身份、获得代表资格或参赛资格、暂停执行体育组织决定等,能够及时回应运动员注册流动、赛事管理、纪律处罚中最常见、最紧迫的救济需求,保障运动员和体育产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仲裁实务角度,法治配套完善、市场交易规范,对建设体育强国、推动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有怎样的底层支撑作用?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马宏俊:自体育仲裁委成立以来,其发展受到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各国体育仲裁组织的关注。三年来的体育仲裁实践,让很多运动员知道了维权的法律渠道,纷纷就参赛资格、注册转会、拖欠工资、纪律处罚、反兴奋剂争议等申请体育仲裁,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公开公平的仲裁员遴选制度,保障了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形成,通过以裁促建、积极宣讲的具体工作,很快使体育法和仲裁规则等深入体育各界人士,开创了体育仲裁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撤销裁决的司法裁定。

但随着实践不断深入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体育实践中概念不清导致法律执行面临挑战,如对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容易产生混淆,影响着案件的受理和法律适用,亟须在理论上尽快澄清,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尽快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办案指导,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体育仲裁制度的产生,结束了体育纠纷长期依赖临时调解或外部诉讼的碎片化状态,弥补了制度建设的空白,补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专业领域的关键一环。体育仲裁制度秉持着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为体育领域纠纷解决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争议解决方案,让体育治理真正融入国家法治体系。体育仲裁在规范公平竞赛的理念与制度、维护体育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推体育产业规范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为体育强国建设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未来,体育仲裁制度将继续加深国际交流,吸收国际有益经验,进一步提升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真正成为支撑体育强国战略、服务全球体育治理的法治基石。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惠宁宁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