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编者按
为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本刊编辑部特开设“法律咨询”栏目,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我是一家智能硬件初创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为快速抢占东南亚等海外市场,2024年,我公司高薪聘请国内头部同行业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多名有经验的技术研发人员。依托这些技术人员及成熟技术,我公司快速完成新品迭代,顺利上线海外平台,拿下多笔订单。
今年初,B公司通过海外产品比对、代码溯源取证,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目前A公司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及多名核心员工均被立案侦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海外业务全线停滞、海外合作全部中止,账户被冻结。
在此,我想咨询,企业聘用技术人才沿用的是行业成熟技术,为何构成刑事犯罪?个人工作经验和企业商业秘密如何界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如何争取从轻处罚?科技企业出海,如何规避技术窃取、商业秘密侵权此类刑事风险?
张东
2026年7月6日
律师回复

段海强,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东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我逐一回复如下:
“个人经验”与“商业秘密”的界限
首先,企业出海竞争,高薪聘请技术人才与恶意挖其他企业技术人才是有区别的。前者尊重人才在市场的自由流动规律,双方达成合意,企业尽到用工审查义务,一般属于正常的用工行为。而高薪挖其他企业技术人才,往往存在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潜在风险。其主观上多存在恶意,且是有组织的行为,挖人才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是为后续的侵权或者犯罪行为做准备,不能单纯孤立评价。
其次,行业成熟技术区别于行业公知,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案中,A公司高薪挖人才的目的是抢占市场,主观故意明显。A公司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和司法实践,个人工作经验、技能是职工在长期工作中逐步积累和形成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个人能力。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属于职工人格权的一部分,是职工个人智力劳动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决指出,职工所积累的知识、经验与技能,若非单位商业秘密,乃其人格构成、生存及劳动能力之基石,离职后可自由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需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特点,区分于一般的行业技能、公知技术以及职工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般信息和技能。
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因此,案发后企业可以重点从以上三个方面争取从轻处罚,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最大化采取措施,销毁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资料和存储载体,阻断或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影响。
如何规避这类刑事风险
第一,善用国际保护规则。企业应当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我国已加入的国际经贸规则,这些条约均设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为海外维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进入目标市场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构建内部合规体系。对本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采取分级管理、权限访问、物理隔离等保密措施,使保护措施达到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要求。同时,要将商业秘密合规纳入员工常态化培训。出海企业还应警惕境外机构以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为名刺探或索要核心商业秘密。
第三,严把人员引进关。招聘技术人员时不能只看技术能力或者商业履历,务必做实背景调查。要重点审查其是否来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是否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或核心商业信息。对于确需引进的核心人才,应要求其书面承诺不披露、不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建立入职后的研发过程记录,以备证明技术来源的合法性。
第四,严把合作审查关。对合作伙伴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商业信息,必须追溯其合法来源。在重大技术合作或并购项目中,应当通过专利检索、源代码比对、员工流动分析等专业手段,识别潜在侵权风险。在合同层面,必须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明确约定侵权责任归属和追偿机制,最大限度防范被动侵权。
第五,重视律师的全程作用。事前防范阶段,律师可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设计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和制定保密措施、对技术进出口进行合规审查;事中管控阶段,律师可协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竞争对手专利监测;一旦发生纠纷或遭遇刑事调查,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指导证据保全、评估法律责任、代理协商赔偿争取权利人谅解,以及申请企业合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