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融资亟须四大保障
2026-07-10 10:12:45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黄尹旭 刘静远

3月30日,世界数据组织在北京成立,其将致力于推动全球数据合作与治理实践,积极探索数据在合规、安全、可信基础上的高效交流与合理利用路径,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今年以来,多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落地、银行数据质押业务扩容,数据资产入表与融资变现逐步从政策走向实操。然而,围绕数据资产入表与融资等,仍有系列问题亟待破解。

数据产权登记走出第一步

数据资产“身份证”是企业数据资源完成权属确认后获取的法定凭证,是企业将无形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识别、可控制、可计量的数据资产的核心标志。数据登记制度或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功能锚定不同时代的生产要素核心利益加以演进,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登记制度的价值追求应是数据要素价值涌流与利益公平分配秩序。

(一)登记流程。数据登记制度或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构,根源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需求。要素登记制度是对生产要素的状态、流转等信息进行官方记录和确认的一套规范程序,是生产关系在经济基础制度层面上的具象化,构成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底层架构,从农业时代的不动产登记到工业时代的产权登记,登记制度的核心功能始终随着生产力演进而不断调整。

国家数据局于今年4月发布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构建了制度框架。其确立的登记流程以“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为骨架,覆盖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确立了三重审查标准:一是数据描述准确性审查,要求数据名称、规模、类型、更新周期等信息真实可验,确保登记对象可识别、可定位、可核查;二是数据来源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数据采集合法性、授权完整性及隐私保护到位性;三是数据产权明确性审查,围绕“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相对清晰界定权利主体、范围、期限和限制条件。

(二)数据资产认定标准。企业数据资源能否被认定为可登记的数据资产,需要从权属条件、价值条件和质量条件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三权分置方案通过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为数据确权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允许多个主体在同一数据集上分别持有不同维度的权利,这一框架为数据资产登记中的权属描述提供了规范基础。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三阶模型”构成数据资产认定的方法论之一,综合运用成本法修正、收益法预测、市场法对标三种评估方法,从不同维度交叉验证数据资产价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9年制定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对这三种方法予以介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南(试行)》进一步提出“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综合法四类评价方法,覆盖数据应用多种场景”。该指南配套构建了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细化成本、收益、市场三大类一级指标及对应的二、三级指标,明确各参数定义与计算标准,为评价工作提供可操作的量化依据。同时,数据质量直接影响数据资产的价值稳定性和可用性。国家标准GB/T 46353-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于2026年5月1日实施,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提供标准化指引。

(三)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入表是一个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问题。数据资源的特殊性使入表实施面临确权、价值计量、价值评估等多重挑战,而数据资产入表并非纯粹的会计技术问题,还需要在入表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则的配置逐一纾解确权规范缺失、质量评估规范欠完备等法律困境。

数据资产入表中的确权应当以“控制”为核心,持有者依法享有的对数据自主管控、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具有消极的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数据生产者或受让者。

2025年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指南》中明确,在完成数据识别与盘点、数据资源确权后,在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环节,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存货,准确归集使数据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完成初始计量后,即可将数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或存货项目下进行列报。入表之后也需要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强制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产进行分类、摊销、减值测试等信息进行细化披露。后续,企业需将数据资产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台账制度以保障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数据产权登记地方探索先行

各地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已进行丰富的先行探索。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形成了具有实践和理论代表意义的要素登记制度发展新路径。

北京于2022年11月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2023年5月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经算法加工、具备商业价值的未公开数据集”纳入保护范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突出时代适应性、工作实际性、企业主体性和举措衔接性”。2025年3月,北京进一步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引》,立体化覆盖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流程、各环节。

北京试点的核心价值在于司法认可。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认定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登记证具有证明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效力,为全国数据登记制度的司法效力树立标杆。

2024年11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对象是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上海特别注重登记与应用的衔接,截至2025年4月,共受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409件,发证289件,其中243个数据产品实现许可收益20.66亿元,161个数据产品在各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交易总额33.53亿元。

2023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牵头制定《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南(试行)》,规范全流程操作。广东也率先实现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场景落地。今年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指导下,韶关成功推动韶关农商银行向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全省首笔生物育种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90万元,以记录白玉菇生长性状、基因序列的育种数据为唯一质押标的,全程依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完成估值与风控闭环。今年3月,广东众图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建设项目AI精益投资优化系统数据集”获得佛山农商银行900万元授信,实现了佛山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零的突破。该项目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下,由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案情梳理、登记申请、修改完善及质押备案申请等关键节点给予全流程业务指导,从源头保障了数据资产权属清晰、合规可质押。

数据质押流程待完善

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合法持有且已完成确权登记的数据资产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贷款的行为。202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将“数据资产质押”正式列入登记示例。当然数据资产的无形性、场景依赖性以及价值动态波动等特性,仍然使银行审批面临全新的风险识别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数据合法性。银行审批的首要关切包括质押数据的权利归属是否明确、来源是否合法。企业须结合合规审计保障数据来源合法,并积极依法完成数据脱敏与匿名化处理等要求。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当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将登记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陕建物流集团以其涉数据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成功获得融资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二)价值稳定性。银行授信时,数据的未来现金流创造能力也是核心依据。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的AI感知预测模型,具有数据资产的高应用价值。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围绕数据资产的价值分析、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可变现性等问题展开多轮研讨,最终以该模型为质押物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成为山东省首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成功实践。

(三)风控可落地。传统融资依赖不动产或动产抵押,银行可通过物理占有实现风险控制;而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可无限复用、价值动态波动等特点,银行必须建立全新的风控体系。在实践中,汕头某科技型企业的案例体现了风控创新的典型路径。在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银行机构依据企业生产活动形成的数据资产价值开展评估。汕头市设立了由省、市财政共同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予以补偿,有效分担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四)担保增信。鉴于数据资产价值波动较大,单一数据质押往往难以满足银行的风险覆盖要求,实践中普遍采取多层增信模式。前述汕头案例即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实现了增信,而陕建物流集团的成功则更多依托自身千亿级数智平台积累的海量业务数据所形成的数据资产体系。光大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数据入表让数据成为静态资产,而质押则令其实现了资产到资本的转化。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实践推进中,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是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核心课题。不同于传统资产质押的成熟法律框架,数据资产因其无形性、场景依赖性、价值易变性以及涉及多重法益交织的特殊属性,合规边界尚处于动态演进之中。企业对数据资产享有财产性权益,来源于其投入的大量技术、资金和劳动,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在质押融资估值中,企业投入的成本数据、数据加工的技术路线说明、数据资产的市场应用价值等,均可作为证明数据资产财产性权益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在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超越对数据资产静态价值的评估,结合数据要素“利益—权利”双元共生理论,可以引入数据资产更新频次、应用场景拓展性、数据生态参与度等多变量综合估值。

关于作者

黄尹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静远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文明与国家治理研究所研究助理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黄尹旭 刘静远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 慧张波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