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编者按
为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本刊编辑部特开设“法律咨询”栏目,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我叫李响(化名),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于规避行业从业限制原因,将公司全部股权登记在亲戚赵西(化名)名下。双方未签订正式代持协议,没有公证,也没有第三方见证。多年来,公司经营、投入、收益均由我实际掌控,赵西从未参与经营,也未出资。近期,我与赵西关系破裂,他突然否认代持事实,主张工商登记即为合法持股,并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
在此,我想咨询,没有书面代持协议和公证备案,如何确认我的股东资格?凭借出资转账、经营决策、收益支配等证据,能否通过起诉确认股权归我所有?企业经营中,股权代持的主要风险还有哪些?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李响
2026年6月5日
律师回复

张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金融行业委员会家事法与企业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响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因股权代持产生纠纷,但缺少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代持合意,从而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法院审查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第一,存在代持合意的间接证据。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聊天记录、谈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的口头合意。
第二,对案涉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法院会根据出资款、增资款的资金流转关系和其他证据,考量主张自己是隐名股东的一方是否对案涉公司实际出资。例如,实际出资人转给名义股东的时间与名义股东出资时间相符,以及名义股东出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认缴时间相符等,即为有效证据。
第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法院会考量主张自己是隐名股东的一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等是否在隐名股东或其选任的人员处掌握保管;名义股东是否仅在公司挂名,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行使股东权利。
若法院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审查,认定代持合意的存在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使没有书面代持协议,亦没有任何见证,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股权代持关系。
能否通过起诉确认股权
如上所述,如能提供其对案涉公司实际出资的出资转账凭证、参与案涉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行使股东权利、取得案涉公司分红的证据等,则实际出资人起诉确认股权归其所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但需注意,本案中,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行业从业限制原因选择由赵西代持股权,存在代持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此情况下,则需要再考虑实际出资人是否具备对案涉公司的持股资格,如具备持股资格,则可以按规定办理显名手续取得股权;如不具备持股资格,则其无法取得案涉公司的股权。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风险
股权代持关系因“名实分离”潜藏着多重风险。对名义股东而言,其虽未实际出资,却需对外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责任,可能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涉抽逃出资而陷入纠纷。实际出资人在股权代持关系中也很被动,其权益依附于代持协议,一旦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并由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无法追回股权的风险。
此外,如果股权行为涉及规避、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常见如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对金融类公司的股权代持以及中资方作为代持人对外商禁止投资领域公司的代持等均属无效。此时情况会发展得更为复杂,将带来诸多不可控的法律风险和交易风险。
因此,除非是因为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因素导致实际出资人不便出现的情况,否则不建议采取股权代持方式。如需采用委托持股方式,也要准备尽可能完备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持期限、股权处置权限等条件,为潜在纠纷提供清晰依据。同时,可通过违约责任条款,对名义股东可能实施的损害行为设定高额违约金,形成有效威慑。
总而言之,若非因特殊必要性,仍建议企业优先采用显名持股模式,从根本上避免代持风险。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