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IPO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拟上市企业屡遭专利狙击,成为影响企业上市的重要因素。2025年,雅图高新受到同行上市公司发起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上市进程大幅放缓;江苏亚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竞争对手发起多起专利无效宣告,核心技术专利权属、创造性存在重大争议,在今年1月主动终止IPO。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IPO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成为拟上市企业和资本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专利风险排查是IPO必不可少环节
宇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树科技”)在推进IPO的关键时期,曾被一家日化企业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自2025年7月开始,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韦美”)依据“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连续起诉宇树科技旗下多款热销的机器狗产品侵权,并提出高额索赔。
而实际上,该专利经过多次流转,且露韦美获得涉案专利权后,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宇树科技称,露韦美提供的证据中,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在一审中驳回露韦美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一审败诉后,露韦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称,露韦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韦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2月4日,杭州中院就露韦美诉宇树科技发明专利侵权、宇树科技反诉露韦美恶意诉讼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宇树科技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露韦美公司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与精神,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AI制图
北京华创智道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文静总结道:宇树IPO阶段遭到专利狙击是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企业在IPO过程当中,可能遭遇专利权属风险、专利权有效性风险、专利技术方案与业务关联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种种不利因素干扰。具体包括员工职务发明界定模糊、合作开发权属不清,以及专利权存在抵押、查封或权利转移未完成等情况;专利未按期缴纳年费,被提出无效宣告侵权、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高价值专利数量不足,未针对核心技术未开展合理的专利布局、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主营业务脱节;IPO招股书中存在专利相关信息披露不实、遗漏或误导性的陈述等。
IPO阶段遭遇专利狙击和普通专利诉讼存在本质区别。北京华创智道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彭随丽说:普通专利诉讼目的是索赔、争夺市场份额,而针对IPO的专利狙击属于专利战叠加信息战,攻击者不以诉讼获得胜诉为唯一目标,核心目的是打断上市进程、压低企业估值、抢夺股权筹码,打击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信心。企业唯有提前完成全面专利风险排查,才能抵御此类狙击。
拓竹科技全球争议解决负责人张谛指出,企业重要窗口期(包括IPO在内)遇到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是特殊且高发的风险。SEP纠纷往往属于组合式诉讼,当许可谈判破裂,常导致多国平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许可费裁决、反垄断纠纷及禁诉令申请等临时措施,诉讼周期长、涉及法域广。标准化的技术方案时常具备技术或商业的不可替代性,被诉侵权企业进行无效或不侵权抗辩,甚至完成规避设计的难度大。因此,对于SEP权利人和实施人来说,在己方或对方的重要窗口期,都应该更加审慎地应对许可和诉讼,更高标准地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处理。
要从源头化解上述隐患,企业需要建立标准化排查节奏。黄文静建议,企业在IPO申报前12至18个月启动全面排查,预留出整改时间。
“若排查预判到对方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专利同步提起无效宣告,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侵权案件,利用行政确权程序,推迟侵权案件,拉长周期,为IPO争取时间。”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乾说。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东旭表示,企业需将专利风险排查嵌入IPO全流程管理体系,企业可依据排查结论优化专利布局架构,明晰核心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层级划分,依托专利组合筑牢知识产权防护屏障,持续规避专利狙击对上市进程造成的不利影响。
前置管理化解IPO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商业秘密纠纷,已成为狙击企业上市的主要手段,也是监管重点核查内容。IPO审核聚焦资产完整性、经营独立性与持续盈利能力,权属争议会直接破坏资产的完整性。因此,权属风险是拟上市企业的核心防控重点。监管方主要从技术取得方式、专利权属与权利负担、核心技术人员背景、第三方技术依赖、现存及潜在纠纷五大维度开展核查。
现阶段,一些企业往往存在技术强、专利弱的问题。彭随丽提出:企业要转变思维,将知识产权工作从“事后侵权对抗”转向“事前预防协同”。在研发前端深度挖掘技术创新点,完成专利布局与风险预判,把专利风险彻底挡在IPO之前,依靠高质量专利布局提升企业核心价值。
“企业外购专利时,必须核验专利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盲目收购无关专利毫无价值。同时审查出让方资质、转让手续及年费缴纳情况。”李乾还强调,职务发明相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是高发领域,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技术成果归属,对核心员工开展入职背调,重点审查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专利。对于已多次对外许可的专利,需综合评估市场竞争格局,谨慎收购。
如果是企业实控人、高管以技术入股的,必须在上市前完成专利过户、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员工离职一年内的专利因存在技术延续性,权属认定标准相对宽松。开展合作、委托研发前,务必以书面形式划分原有基础技术、新增成果与衍生技术的权属。
面对专利权属诉讼,李乾建议,企业要对核心专利做好风险管控,同时降低对第三方技术的依赖。日常管理中,建立员工全周期管控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规范研发记录与合作合同,每年开展专利权属专项检查。企业唯有夯实自主研发能力、储备可替代技术,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才能从容应对各类权属风险。
龚东旭介绍,企业处于上市辅导阶段时,中介机构会对创始团队开展完整的技术溯源核查工作,提前预判同业主体借助专利纠纷发起狙击的潜在风险。若核心技术存在遭竞品发难的隐患,企业需及时调整专利权利要求的布局范围;对于权利稳定性欠佳的竞品专利,可在辅导期先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企业应当搭建多层次专利攻防防御体系,保证招股说明书、监管问询答复等全部公开申报文件,在事实表述、数据依据与内在逻辑上保持高度一致。
资金有限的初创企业,可拉长规划周期,分年度开展专利布局与风险排查。“企业要区分牟利的NPE机构(非生产专利实体)与同业对手,制定差异化应对策略,也可配置知识产权保险分担诉讼风险。若技术风险无法规避,可及时调整发展方向,扫除上市障碍。”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陈天伟说。
完善制度治理破解专利狙击
科创板开板7年来,知识产权始终是核心审核的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资本市场的核心特征。
2020年公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评价指引要求企业有5项发明专利,2024年修订后提高到7项。知识产权一方面成为筛选创新企业的准入凭证,另一方面也沦为恶意狙击企业上市的工具。数据显示,2025年53家拟上市企业,遭遇了133件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认为,科创板IPO体系目前存在评价陷阱、转化悖论、诉讼套利三大问题。在评价层面,科创板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以专利数量、研发投入为核心考核指标,用统一标准衡量全行业企业。但专利数量与企业真实创新能力并无必然关联,更多由商业模式决定,行政化的评价模式催生了大量投机专利,无法客观评判企业创新水平。
国内技术成果常出现个人与单位、单位之间共有的情形,但IPO要求技术权属零争议,肖尤丹认为这导致了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的审核规则之间存在断桥。同时,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缺乏有效衔接。知识产权法关注产生与保护,强调排他性和侵权救济,公司法关注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强调信息披露,证券法关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强调透明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注激励机制与成果流通,强调转化效率。
近年来,企业在IPO阶段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屡见不鲜,专利狙击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对手的常规策略。企业一旦在IPO期间摊上诉讼,监管会会重点问询,市场也会重点关注。肖尤丹表示,AI等新兴行业上市的时间窗口很关键,恶意诉讼会使企业错过上市的时间窗口,给企业造成损失。
要破解困局,需要全方位重构规则体系。肖尤丹建议,首先重塑创新评价标准,降低专利数量权重,建立分行业评价机制。其次全流程封堵制度套利,事前设置6个月诉讼冷却期,严格审查诉讼主体资格;事中区分诉讼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小额、非关联诉讼不得终止IPO进程;事后落实追责机制,要求恶意诉讼方赔偿审计费等全部损失,2025年最高法与证监会已出台相关新规。同时规范技术转让流程,发布合规清单引导企业自主自查,并搭建跨部门协同机制,以系统化制度屏障替代零散规则,让创新企业不必耗费精力应对制度本身。
针对短期内受让专利、随即提起突击诉讼的投机行为,龚东旭建议设90天至180天的专利持有期限门槛,并上调恶意诉讼的赔偿额度,抬升此类不当诉讼的违法成本。李乾则表示,市场主体身份会发生转换,制度设计需平衡各方利益。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