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联动破解仲裁执行四大痛点
2026-06-22 15:56:10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李辽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珠海国际仲裁院正式签署《关于建立商事仲裁与法院执行衔接工作机制的备忘录》,这是广东省内首个法院与仲裁机构共建的商事仲裁与法院执行衔接机制。这也是全国各地强化仲裁与司法的协同联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的新工作成效。

商事仲裁作为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价值能否充分释放,关键在于保全、执行、司法审查等环节的顺畅衔接。当前,如何保证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实现司法与仲裁的高效联动、健全仲裁保全体系、清晰划定司法审查边界,这四个问题成为业界关注重点。

裁执联动,直面执行痛点

近日,在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等联合主办的商事仲裁与强制执行论坛上,北仲委员兼秘书长姜丽丽表示,北仲坚持将实质化解纠纷作为仲裁工作的核心目标,注重从裁决形成阶段提升可执行性,并通过仲裁员培训、裁决核阅以及与法院执行部门交流等方式,加强仲裁与司法协同。

AI制图

仲裁本质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纠纷解决约定。实践中,在裁决作出后,部分败诉方拒绝主动履行给付货款、交付货物、配合履约等义务。同时,仲裁机构不具备强制执行权,无法直接采取查封、冻结、划扣财产等强制措施,因此需要依托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破解僵局。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处长谢翀表示,仲裁裁决的效力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执行环节决定了当事人权益能否从纸面上的正义化成现实的利益。

会议中,不少专家指出,仲裁裁决执行工作存在进步的空间。尤为关键的是,仲裁与司法执行环节的衔接效率亟待提升。

“执行环节的顺畅推进,根源在于仲裁裁决内容的清晰规范、可落地、可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卫建议,在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尊重仲裁独立裁决原则的前提下,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仲裁机构可在裁决正式作出前,让执行法官参与研讨。通过仲裁员与执行法官的前期联动研判,提前预判裁决内容的实操性,减少后续执行争议。

实践中,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时发现,部分仲裁裁决存在标准模糊、界定不清的问题。例如,有的裁决同时判令一方支付货款、返还部分货物,但货物返还的品质标准、交付状态、验收要求等细节缺乏明确界定,导致执行工作难以精准推进。若建立前置的可执行性评估机制,便可从源头规避此类问题。

“司法与仲裁的同向发力、双向奔赴,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核心保障。”北京金融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审判一庭庭长雷运龙表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体现在三个方面:顺畅的司法保全、审慎的司法监督、平等的司法执行。

谢翀说,“新修订的仲裁法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和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强化了司法对涉外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这些制度安排为仲裁裁决的高效执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他介绍,目前各地在仲裁和执行协同联动方面展开了积极探索,不少地方已建立商事仲裁和法院执行衔接工作机制。

2023年6月,上海法院上线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提高仲裁保全效率;同年11月,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司法审查随案反馈等十项工作机制;202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仲裁执行联动、深化执源治理的备忘录》。

姜丽丽介绍说,北仲重视裁决的可执行性,持续加强仲裁员和秘书队伍相关能力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以及邀请执行法院法官开展实务授课等方式,帮助仲裁员深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裁决文书撰写的可执行性,从源头提升裁决质量和执行效果。

苦练内功,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公信力的根基,在于仲裁机构自身综合实力过硬,这离不开高效的仲裁程序、公正的仲裁裁决、优质的仲裁服务和廉洁的仲裁队伍。”雷运龙表示。

在他看来,仲裁公信力的建立,核心是赢得市场主体的信赖。“仲裁工作并非简单走完仲裁程序、出具裁决书便宣告结束,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才是最终目标。倘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维权后,矛盾非但未解决,反而衍生出申请撤裁、申请不予执行等后续案件,不仅会降低当事人的体验感,更会阻碍仲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有效送达也是关键。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案件里,送达瑕疵是最常见的理由。雷运龙表示:“个别仲裁案件的送达流程看似符合仲裁规则与双方仲裁协议约定,实则流于形式。比如,工作人员仅单次致电未果,便认定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客观上造成了其缺席裁决。如果能尝试多次沟通,或督促申请人通过查询工商登记底档等有效渠道进一步查找被申请人,便能最大程度保障其权利。”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形:一些当事人直至在法院执行中账户被冻结、微信被查封,才知道自己卷入仲裁案件。此类当事人往往会先后采取抗拒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维权,由此出现“一案结,多案生”的情况,加重了当事人的维权负担,影响了仲裁公信力。

除此之外,同类型案件在仲裁与司法环节裁判尺度不一,也容易让当事人质疑。雷运龙表示,统一仲裁与司法的裁判标准是一大难题。对此他建议,仲裁案件审理不用遵循司法解释,但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为依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拉齐仲裁与司法的裁判尺度。与此同时,法院与仲裁行业协会可开展常态化的联合培训、专题研讨,以凝聚共识,尽可能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国家法治的整体权威。

张卫认为,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是权利实现的最佳方式,因此调解与和解是化解民商事纠纷的最优路径,应当大力推动高质量调解、和解工作。

据姜丽丽介绍,北仲始终重视综合运用仲裁前促和促调、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近三年来,北仲累计多元化解各类案件超1.3万件,通过和解撤案、出具调解书方式办结的仲裁案件占比稳定在50%左右。

完善临时措施,明晰司法审查边界

财产保全是仲裁裁决最终执行的关键保障,能不能及时进行保全,关系到当事人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委托境内仲裁机构还是境外商事仲裁机构。

“商事权益的实现往往以财产控制为核心,率先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便能在纠纷化解中占据主动,这不仅能为裁决的后续执行筑牢基础、保障胜诉权益兑现,还有望推动当事人主动履约,实现矛盾就地化解。”雷运龙介绍,“我院曾办理一起仲裁保全案件,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短短数日内便主动清偿全部债务,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当前,法院受理的仲裁保全申请数量持续增长。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庄壮认为,仲裁保全案件始终保持高位状态,得益于各地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密切联动,法院对仲裁保全申请普遍持支持态度。但他认为,实务中仍存在管辖适用难题。“按照法律规定,仲裁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当涉案财产分散在不同辖区时,部分法院仅同意对本辖区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引发跨区域保全管辖如何划分、保全申请金额如何确定等一系列争议,相关裁判规则与操作标准仍有待统一。”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三级高级法官郝文婷表示,北京四中院依托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健全仲裁保全体系,在防范当事人遭受不可逆经济损失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复议等程序权利,严防保全措施被滥用。

针对实务痛点,该院出台专门审查规范,实现财产保全全流程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针对涉外仲裁保全,四中院开设专项绿色通道,由专业团队负责办理。该院先后办结两起标杆案件:一起为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法院裁定并执行保全的案件,审理中充分参考仲裁庭的决定;另一起是北京市首起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办结的案件,该案打通了跨区域仲裁保全、执行渠道,形成可复制的跨境办案经验。

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对此,张卫建议,在执行审查环节清晰划定司法审查边界。“原则上,法院对仲裁裁决仅开展形式审查,不介入实体争议审理。实践中,如何把握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尺度,同时防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被不当滥用、恶意阻滞裁决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推动各地司法实践统一。”

据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司法审查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司法审查数据,2022年全国仲裁裁决撤裁率为5.28%,2023年降至5.11%,2024年进一步回落至2.22%。这组数据反映出,当前司法机关对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适用日趋严谨。

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这一调整显著提升了民商事交易与权益流转的整体效率。

同时,该法还正式确立仲裁地规则,明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以约定或依法确定的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与程序适用法律的核心依据。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看来,这一修改意义深远。“仲裁地不再单纯是地理概念,而是成为确定司法管辖、锁定仲裁裁决撤销管辖权、界定裁决效力的首要连接点,从制度层面理顺了涉外仲裁的裁判与监管逻辑。”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