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一治到行业规范: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新标尺守护产业“基因密码”
2026-06-15 18:09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王茜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王茜

在碳纳米管、石墨烯等前沿新材料领域,催化剂配方与制备工艺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因密码”。2026年4月,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王某甲、王某乙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将原单位上述核心技术信息携带至新入职企业并申请专利,属于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受访的专业人士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案件,从带走技术到专利公开,形成了完整窃密链条,侵害商业秘密后果严重。而司法实践系统性地解决了化工领域技术秘密案件中“非公知性认定难”和“商业价值评估难”两大核心痛点。

分工明确的完整窃密链条

案情显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天某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的“7000”与“9200”核心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其配套制备工艺。2021年9月,三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生产总监、研发工程师等核心职务,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上述两项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直接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更重要的是,三人经商议后,还使用上述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

制图/宋逗

“专利申请的公开意味着原本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彻底进入公共领域,丧失了秘密性;权利人由此失去了技术独占的竞争优势。”河海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李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专利公开行为,该商业秘密事实上归于消灭,权利人无法通过停止侵权的救济手段,使之恢复原有的秘密状态。

权利人属于纳米材料赛道的“深耕者”,主营碳纳米管、石墨烯等纳米碳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碳纳米管被称为“终极材料”,在锂电池导电剂、航空航天复合材料等领域的应用具有极高的技术壁垒,而催化剂是该材料合成的“心脏”——不同的催化剂配方(包括金属载量、配比、载体选择)直接决定了碳纳米管的管径、长度、纯度和石墨化程度。据了解,天某公司为保护这些技术成果,对研发场所实行物理隔断,生产场所设置门禁授权准入,同时公司电脑和邮箱实行专人专用制度,并与员工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

但再严密的保密体系也难防“潜伏”的“技术搬运”团队。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天某公司任职期间,三人逐渐形成分工明确的“窃密搭档”:王某甲负责碳纳米管和导电浆料生产,王某乙负责催化剂生产,王某丙负责操作催化剂实验。这一团队配置涵盖了从实验室研发——中试生产——量产工艺的完整技术链条。经委托鉴定评估,前述两项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和1785.68万元,共计3742.4万元。

2024年10月,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镇江经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原碳纳米管和导电浆料生产人员,后任长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原催化剂生产主管,后任长某公司生产总监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原催化剂实验操作员,后任长某公司研发工程师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此外,检察机关针对天某公司在保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如员工离职管理、技术交接监管等)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除弊”。

破解“非公知性”认定难题

该案在司法裁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裁定,特别是“非公知性”认定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李健解析,天某公司主张的两项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

实践中,判断某项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关键在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本案的核心抗辩焦点在于:公开文献或已授权专利中是否存在对涉案配方的类似记载?如果存在部分公开信息,涉案技术信息是否还具有“非公知性”?

“在化工及材料科学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往往不是某个单一的化学组分或参数,而是由配方、参数多个变量构成的特定信息组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景贺认为,本案中,虽然有公开文献提到类似的催化剂体系,但被告人盗用的是权利人经过大量试验筛选出的最优配比区间和特定工艺参数组合,这一“最优解”在整体上具有非公知性。

高景贺进一步分析,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为相对标准,即使部分组分或参数能从公开途径获取,也并不影响其整体组合的秘密性。从辩护角度看,如果仅以“公开文献中存在类似成分”为由主张技术信息已公开,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对于涉案组合型商业秘密,法院关注的是该组合信息在本技术领域,是否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属于高度复杂的技术信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如何解决“非公知性”这一认定难点的?镇江经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丽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此案是镇江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首要跨越的问题就是“商业秘密认定”这道门槛。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

“由于涉案技术信息中涉及的化学配方,在国内外文献或专利中曾有类似记载,针对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存在争议。因此,办案团队调取梳理天某公司自2008年以来涉该技术全部研发日志、实验记录,先后5次实地走访、视频座谈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案件论证,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研究员作为技术调查官,从配方及工艺的异同、化学成分排列组合等方面展开讨论,共同研判厘清其研发路径。”李丽莹对记者说。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三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

李健认为,司法机关明确“碎片化”的记载并不等于整体方案的公开,只有当公开资料完整、详细地披露了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时,才具备“公知性”。该裁判思路有效地限制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滥用,为科技创新企业在复杂技术方案的保护上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技术秘密建立“刑事防火墙”

本案中,评估机构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总价值高达3742.4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评估意见时,重点与评估机构从成本、市场、收益方面沟通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方式不同,采取的认定标准不同,需要对“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精准认定,那么本案中检察机关是如何确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

李丽莹表示,鉴于本案研发成本数据缺失,在市场上缺乏可比较的交易参照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当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时,可采用单一方法,评估机构综合考量权利人公司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及各类评估参数,采用收益法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具有合法与合理性。

“商业秘密灭失是最严重的侵权后果——它不仅是一时之损,而是永久性权利丧失。因此,本案的损失认定方式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高景贺认为,虽然收益法评估涉及较多参数选择(如折现率、技术贡献率、收益期限等),可能存在争议,但在缺乏可比市场交易的情况下,收益法是目前最能反映技术真实价值的评估方法。被告方的抗辩空间通常集中在评估参数的合理性,而非方法本身。

碳纳米管在锂电池、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关键地位,检察机关的办案思路须考虑到该行业的技术壁垒高度和对国家产业链安全的重要性。记者注意到,碳纳米管制备涉及催化剂配方、管径精准控制、高纯度提纯、分散工艺、流化床反应参数等多维度核心技术,单壁碳纳米管国产化率低,高端产品长期被国际巨头垄断。而工艺参数微小偏差即可导致性能断崖式下降,企业往往需十年以上、数亿元级持续研发才能形成稳定的生产线。因此,技术秘密一旦泄露,竞争对手可快速“弯道超车”,研发投入瞬间归零。

检察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催化剂配方与制备工艺,属于企业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秘点,具备“非公知性、高价值性、强保密性”,是企业维持市场地位的根本。

李丽莹介绍,检察机关在走访企业中发现,此案非一般侵权,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安全,遂不再仅审查“是否相同”,而是全面调取企业数十年研发资料、中试数据、工艺参数、保密体系、行业报告、专利对比分析,组织技术调查官、行业专家、专利审查员联合研判,夯实“非公知性、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办案方式也从“就案办案”转向“护企稳链、最小干预、最大保护”,确保办案决策符合产业规律、服务国家战略,从“一案一治”升级为“行业规范+产业链防护”的源头治理。针对案件暴露的技术保密漏洞、人员管理短板、核心权限管控不足,向企业制发精准化、可操作的检察建议,督促完善分级保密、权限隔离、竞业限制、技术加密、离职审查等制度,筑牢技术安全防线。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