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编制挖角、离职前定向窃密:高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攻防战
2026-04-30 11:26:3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王茜

2025年7月底,一场历时近四年,震动中国半导体产业的知识产权窃密大案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创始人、前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射频芯片某部门技术负责人张某及其团队成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Wi-Fi 6芯片核心技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首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人民币。其余13名被告也分别获刑 1 年至 5 年不等。该案1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 2025 年 8 月初正式生效。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将此案作为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商业间谍行为、筑牢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安全防线的重点案例。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表示,随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和司法实践的推动,科技产业商业秘密保护正形成“司法+行政”的协同呼应局面,深刻彰显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治体系的重大进步。

窃密团队近百人

近年来,随着科技竞争日趋激烈,以“人才挖角”为名、行“技术窃取”之实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呈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提及该案并非孤例,其暴露出的犯罪模式、组织特征和法律争议点,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性。

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自2011年起投入巨资研发 Wi-Fi 6芯片技术,形成多项核心技术秘密。2021年,时任该公司射频芯片某部门技术负责人张某离职,后迅速创立A公司。张某通过高薪、股权等利益诱惑,诱导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多名研发人员跳槽至A公司,开展与原公司同类的 Wi-Fi 6芯片研发工作。涉案人员在离职前后,以截屏、抄录等不正当手段,将大量核心技术秘密转移,用于A公司的芯片研发。涉案人员还将窃取的技术直接应用于A公司同类型芯片的设计,使该公司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近亿元天使轮融资,一年多后又完成数亿元 Pre-A轮融资,成为备受资本市场追捧的对象。

“这是一场‘蚂蚁搬家’式的团队化窃密,首犯张某先拉拢其在原公司的下属刘某、周某、顾某等人,形成Wi-Fi芯片核心高管团队,组织实施了包括人员团队式迁移、系统性窃取技术、迅速商业化运用的团队化商业秘密窃取行为,涉及芯片的射频、SoC、数字、算法、解决方案、封装等各个环节,最终形成近百人的窃密团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在对此案进行分析时表示。

对保密信息“端到端”人员进行“整编制挖角”,这一模式在同类案件中屡见不鲜。2022年,浙江警方侦破的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样采用“核心骨干先行离职、随后系统招募原同事”的方式,将某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算法团队整体“搬空”。这种团队化窃密架构的杀伤力在于:不是单个技术点的零散泄露,而是完整技术链条被系统性复制,窃密行为得逞能够使侵权方在极短时间内获得原企业数年甚至十余年的研发成果。

此类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窃密行为的“在职化”特征,并呈现“内外勾结+离职前窗口期”的定向窃取手法。媒体报道称,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前员工并非一次性加入A公司,而是为了掩人耳目、里应外合。他们分批离职,多人在职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期间,周末到A公司工作。更有甚者“白天在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晚上去A公司”,还有人为规避竞业限制更改姓名。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景贺认为,这并非一起孤立的泄密事件,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有预谋、有分工、有目标”的集体窃密案。主犯曾是射频芯片部门的“核心干将”,手握芯片技术架构和保密体系的“金钥匙”。离职后,他创立A公司,以高薪、股权为“诱饵”,精准“挖角”前高管、技术骨干,甚至还暗中勾结在职员工,组建起14人的“窃密天团”,目标直指同类Wi-Fi 6芯片,妄图通过“抄近路”窃密,快速实现量产融资,走“捷径”抢占市场。

同一性鉴定是关键

“经鉴定,被窃密芯片中有41个技术点与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权利密点存在同一性,构成实质性相同。而被告人未能提供研发日志、设计草稿等能够证明其独立研发过程的实质性证据。”金作鹏表示,这份鉴定报告成为锁定罪证的“铁证”,将案件从商业纠纷的怀疑层面推向了刑事犯罪的既定事实。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实质性相同”的认定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关键环节。高景贺表示,面对芯片技术的“专业鸿沟”,办案团队没有“硬闯”,而是聪明地聘请通信行业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手把手解读芯片密点、鉴定标准,破解了技术难题。据了解,专家并非简单地听取意见,而是建立了完整的“同一性”论证机制。同时,严格审查“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三大核心要件,精准锁定41项核心密点,为同类高精尖技术案件办案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模板。

此外,“企业员工因参与研发而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其后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复制(如:拍照、抄写)、下载、转移商业秘密,此种行为在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获取还是违约型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司法观点。”B公司知识产权北京分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判决最终以“内外勾结”作为关键行为特征,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获取”,为后续同类型案件的认定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今年2月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五种不正当手段的情形。高景贺分析了其中第十条第四点之规定“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此条款将商业秘密脱离权利人控制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利于企业从源头上治理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后的不正当窃取行为。

离职审计与权限管理

据媒体报道,本案中部分员工能够绕过安全系统获取公司机密,将芯片版图、电路图截屏后通过原公司内部通信工具层层转发到公司外部。这说明,企业保密体系信息化建设存在被突破的可能。

高景贺强调,这起案件不仅撕开了芯片行业“技术窃密”的灰色面纱,彰显了我国保护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更凸显企业、从业者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面临的诸多挑战。

从法律角度看,利用离职前的“窗口期”——即员工已与新东家达成意向但尚未正式离职的阶段,在原企业的保密制度和权限管理仍然有效期间,员工丧失忠诚义务,易形成严重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离职前异常访问”已成为判断商业秘密窃取行为的重要客观指标。

媒体报道显示,多名涉案人员在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任职期间,大量访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文档,通过抄写、拍照、截图等方式窃取芯片电路图、版图、规格参数等核心机密。这种最原始的窃密方式给企业的信息安全防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企业既要考虑知识在内部的流转,又要考虑隐私等合规,还要做好全面的信息安全监控。

“商业秘密要留痕,别等泄密了才手忙脚乱。”高景贺提示,如果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没有提前固定这些证据,可能就无法顺利立案、定罪。这提醒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未雨绸缪,建立密点台账,提前进行非公知性梳理、价值初步评估,定期更新密点信息,相当于给核心技术“办了一张合法的身份证”,一旦出现泄密,就能快速拿出证据,高效维权。

此外,竞业限制的执行存在规避空间。该案中,多名B公司某全资子公司前员工通过化名、第三方劳务派遣、分批离职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例如,高管周某化名胡某,顾某某化名杜某某,王某某化名王某扬。这种“改头换面”式的规避行为,使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大打折扣。

金作鹏表示,此案司法实践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在举证责任、保密措施、数字化窃密手段规制等方面的突破性规定,为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广大科技企业应以此为依据,建立覆盖“入职—在职—离职”全阶段的合规框架。在入职环节应源头把关,防范“带病入职”;在职环节应加强制度约束,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离职环节应严格加强管理,阻断商业秘密外泄通道。

商业秘密保护新动态

在企业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吉利诉威马也可谓标志性案件。在历时6年的吉利诉威马案中,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威马赔偿吉利约6.4亿元,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的历史新高。“这一数额远超一审的700万元,其核心在于二审法院认定威马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据此适用了惩罚性赔偿。”金作鹏认为,A公司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案,与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侵权案,共同构成了观察中国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演进的两大标志性案件。前者以刑事制裁划定行为红线,后者则在民事赔偿领域树立了保护新兴技术的里程碑。

金作鹏认为,以吉利案为代表的商业秘密民事司法保护,已突破传统的“填平逻辑”,构建起集惩罚性赔偿、精细化事实认定、全链条禁令于一体的强保护范式。这一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对于高价值核心技术秘密,任何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的行为,都将承担极大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景贺分析说,“半导体窃密案件最核心的司法意义在于确立了全面完整评价共同犯罪定性”。他表示,将犯意发起人等外部人员、权利人公司内部员工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狠狠打击了行业内外勾结“窃密侵权”的灰色潜规则。以前,涉嫌侵权人总认为“自己并未发起”或“仅协助不担主责”,而本案明确告知所有企业:只要参与商业秘密侵权,就可能会整体评价,为高精尖技术领域商业秘密案件的准确定性从严打击,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南。

“以上述典型为代表的标杆性司法裁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代表的一系列规定,将重塑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逻辑与市场生态,对行业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金作鹏对记者说。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