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股东从公司借款挂账一年未还,有哪些隐患
2026-04-02 17:26:0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

文 |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编者按

为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本编辑部特开设“法律咨询”栏目,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我叫张东(化名),是一家私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在A公司任职。一年前,我因为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从A公司账户借走一笔钱,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里,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这笔款项目前尚未归还。

前不久,一个做财务的朋友提醒我,这种做法风险很大,甚至涉嫌违法。我担心上述借款操作不规范,给自己和A公司带来隐患。

在此我想咨询,股东长期从公司借款不还,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抽逃出资?税务上会不会被认定为分红,要求补缴个税和滞纳金?如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会不会以此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怎么做才合法、安全、不留隐患?

张东

2026年3月6日

律师回复

慕丽,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东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性质

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并不当然等同“挪用资金”或“抽逃出资”,需要分别按刑事层面的“挪用资金”与公司法层面的“抽逃出资”进行要件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从公司账户取款后长期以“其他应收款”挂账,且无借款合同、无利息、无期限、无回款记录,符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类型化特征,存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数额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若股东同时系公司工作人员或董监高,且系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并超过三个月未还,或以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则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反之,如能证明系经规范决策、为公司利益、按单位名义借出并按期回收,则刑事风险下降。

如该款项系股东在完成出资后以“借款”等名义将出资或公司资金转回个人且未能证明用于公司经营、经合法决策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若属于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活动,则可能触发挪用资金的刑事评价。

税务方面的较高风险

该笔借款存在被税务机关视同分红的较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笔借款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无合同、无利息、跨纳税年度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税务机关认定“视同分红”的典型情形,会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是否视同分红不以企业盈利为前提,长期将股东占款挂“其他应收款”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也是税务风险的重要信号与稽查线索。同时,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就“视同分红”所得履行代扣代缴。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并对公司处以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股东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债权人存在以此为由主张“刺破法人面纱(编者注: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公司对外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权人不能仅因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而当然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仅在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如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控制)”“抽逃出资”等法定或司法确认的特殊情形时,债权人才可能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已缴出资抽回,债权人可就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等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虽非一人公司,但如果股东长期、无偿占用资金且无合同、无利息、无还款期限,这种不规范的财务操作,可能使公司丧失财产独立性,从而为人格混同的认定埋下隐患。

资金往来如何安全合法

为防范上述多重法律风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做到程序合规、凭证完整。

1.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协议内容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率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2.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股东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留存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

3.严守时间红线,避免跨年挂账。一种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是确保借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确需跨年使用,建议归还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4.引入专业顾问进行合规审计。建议定期请税务律师或会计师对股东往来款进行专项审计,提前排查隐患,避免因小失大。

5.严格区分用途,留存资金流向证据。如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妥善保管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全套证据链,以备税务核查。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