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王茜
金融领域助贷行业监管力度持续加码。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为助贷行业划出清晰监管红线,过去的主流展业模式——多层分销与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导流被全面限制。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实施后,助贷行业长期存在的“套娃式”导流、多级转包等不规范现象将被叫停,职业背债人等黑灰产有望得到彻底整治,行业获客模式与盈利模式都将被改写。
黑灰产链条:职业背债人成重灾区
“监管层之所以对助贷行业‘动刀’,与近年频发的金融黑灰产案件密切相关。其中,以职业背债人为核心的车贷骗贷链条尤为典型。”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金融产品而言,在“无网络,不营销”的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已成为营销的核心渠道和必争之地。网络营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成本,提高客户触达能力,提升营销服务效率。然而,一些不规范问题随之产生。
董希淼分析了三类不规范现象:一是虚假宣传与误导营销,如隐瞒关键信息、费用不透明、使用“秒到账”“保本保收益”等夸张话术诱导用户;二是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无资质主体通过直播、短视频荐股或为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等导流,扰乱金融秩序;三是责任边界模糊,平台利用算法过度营销、强制搭售,主体权责不清、品牌混同,开展无序竞争甚至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造成竞争失衡。
据公开报道,2025年,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以沈某为首的团伙以“帮助贷款”为名,诱骗征信良好但缺乏还债能力的低保户、残疾人、急用钱年轻人等充当职业背债人,安排其购车后低价转卖套现,致其背负数十万元债务。被害人李某为95后小伙,被助贷中介辗转多地后零首付购买了价格约22万元的车,还款日方知被骗。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孟某某、刘某某将信用良好的“白户”包装成购车者,骗贷购车后变卖套现,涉案至少82万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助贷中介利用金融机构对便利和效率的追求,将原本为降低购车门槛而设计的金融产品,变成了“空手套白狼”的工具。有些更是编织陷阱,招募“职业替罪羊”。
《中国金融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2025)》指出,黑灰产在挑选“背债人”时,逐渐偏向征信记录少、有固定职业的低收入者,这类客户很难被金融机构现有的反欺诈模型识别。
“从刑事责任层面看,‘职业背债人’链条中的不同角色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不法中介组织者主导伪造收入证明、虚构贷款用途、组织背债人骗取贷款,如果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杨兆全分析认为,对职业背债人本身而言,其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和意愿,仍配合实施欺骗行为,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同样可能被追究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助贷从业者如果主动协助客户伪造材料、组织职业背债人套取资金,则彻底跨越了居间服务的合法边界,直接面临刑事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联合部署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将贷款领域非法中介与恶意逃废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执法将更为严厉。
监管重拳:多层分销与API导流被禁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制度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如将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开展存款产品展示、营销宣传;理财产品销售暂未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其他机构开放。
2019年12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强调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并对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等核心职能外包。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管理规定》等一揽子配套政策出炉,围绕互联网贷款和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等进行规范监管。
将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办法作为我国首个专门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其出台标志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正式进入全面规范、权责清晰、协同监管的新阶段。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消费者即将进入购买环节时,必须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这一规定直接封堵了两类主流但问题重重的展业模式:多层分销模式和API隐形导流模式。
多层分销模式即用户在A平台申请贷款被拒后,平台将其个人信息和信贷需求层层转导至其他借贷平台,形成多级跳转、层层分销。中间环节不断抽佣,最终成本全部转嫁给借款人,导致权责模糊,借款人难以辨识真实放款主体;而API隐形导流模式则是助贷平台通过H5页面投放广告、收集客户信息,后端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资金方打通API接口,用户无需跳转页面即可在原页面完成贷款申请。这一模式虽便利,却将转介行为隐藏起来,模糊放款主体,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并易引发个人信息违规采集、数据无序流转等问题。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上述两种模式将被彻底清理。”一家助贷机构负责人称,“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正转向双向选择,银行端合作机构收缩和精细化管理趋势将日益明显。”出于风控考虑,银行更倾向于与头部机构合作。
“多层分销与API导流被禁后,贷款资金通过多平台嵌套转移的空间大幅压缩,各环节作案难度显著增加。”董希淼对记者说,“营销链路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使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外部中介介入核心环节的空间被有效限缩,从制度设计上切断了不法助贷中介深度嵌入贷款流程的路径。”
杨兆全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办法的核心监管逻辑在于:将所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统一纳入监管框架,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同时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划定了清晰的业务边界,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委托范围,更不得将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发布办法的部门比2021年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等职责。”董希淼强调,市场监管总局的加入,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补齐监管链条、完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总体而言,这套多部门协同、全链条覆盖的制度设计和监管安排,将过去可能“跑冒滴漏”的监管盲区逐一补上,形成从源头到终端全过程、全周期的完整监管闭环。
行业洗牌:牌照成为唯一入场券
根据办法,9月底前,助贷机构需要完成全流程整改,按照监管要求调整系统架构和导流链路,重新评估、筛选合作放款机构。这已成为当前全行业最紧迫的任务。一位华东地区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人向记者坦言:“部分中小银行的相关业务将在行业竞争中逐渐萎缩。”
更为根本的是,多层分销与API导流被禁,实质上终结了助贷行业长期以来依赖的多级流量分发套利模式,营销话术受到严格管制。办法明确禁止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用语,这对长期依赖夸张宣传攫取下沉市场流量、以模糊信息披露掩盖综合借贷成本的模式将形成精准打击,促使行业回归合规、透明的营销秩序。
杨兆全表示,办法对互联网助贷平台影响较大,在行业合规治理方面产生的影响包括资质门槛大幅提升。例如,仅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依法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可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其他主体不得变相介入。这意味着,大量缺乏合法委托关系的“草台班子”型助贷机构将被彻底清退出场。各流量平台将不得为无资质的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引流服务,多个地方金融组织的App和小程序可能面临下架风险。那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获得金融机构委托或拥有金融牌照、地方金融组织资质的助贷平台,或将继续生存发展。
未来,助贷机构的展业模式也将面临重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市场近期将迎来全面清理整顿,市场格局和竞争秩序有望得以重塑,金融机构将重新掌握网络营销主导权,并承担起主体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回归技术服务本位,在受托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持牌经营、合规委托将成为基本准则。”董淼淼表示,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花呗、白条、月付等“信用支付”类产品或将面临重大调整。
针对上述变革,杨兆全从合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对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应当按照办法要求重新梳理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作管理体系,建立合作伙伴的事前评估与持续管理机制,确保合作平台不越权介入核心业务环节,不可将自身的核心风控职能外化;对助贷机构而言,应当立即着手业务模式自查与合规改造,在9月30日办法施行前完成系统架构和导流链路的调整。所有合作必须建立在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法书面委托关系之上,绝不能再以“转委托”“变相转委托”等方式进行多级转包。同时,建议业界高度重视刑事合规风控,在伪造材料、组织背债人套取资金等领域划出明确的业务红线,防止因业务模式违规而触及贷款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罪名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