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岳雷
一纸3亿元的增持承诺,历时一年半、两度延期,最终以“零增持”收场。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这起全国首例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民事赔偿案引发市场关注。“忽悠式增持”第一次被写进司法判决书:作出承诺的董监高被判赔偿78.35万元,发布公告的上市公司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免于担责。这一判例明确:董监高的公开承诺,不再是“说说而已”。
“自始忽悠”的认定依据
本案核心法律突破在于,法院明确未兑现承诺不等于虚假陈述,关键看承诺作出时是否“不具有可执行性”——是“想买但没钱”,还是“压根没想买”。涉案主体金力泰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汽车及工业涂料。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作为核心管理层,其言行具有市场风向标作用。

制图/宋逗
2021年6月15日,二人公告承诺6个月内完成不低于3亿元增持,后两度以“资金筹措未到位”为由,将期限延至2022年9月30日,最终未增持任何股份。若仅为资金未筹到,或可辩解为客观能力不足,但一份“一日游”存款证明,坐实了其主观恶意。
2021年12月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后,金力泰公告称,袁翔、罗甸截至当年12月7日分别有银行存款7000万元、8000万元。但庭审证实,该款项系案外人短期拆借的“摆账”资金,开具存款证明当天即原路转回,用于误导市场。
法院判决认定,二人未作风险提示,反而传递误导信息,结合虚假存款证明、两次延期无实质进展等行为,足以证明其作出承诺时未做资金准备、无实质性筹措安排。此案的法律逻辑在于:承诺作出时不具备可执行性;后续行为(虚假存款证明、两次延期)进一步印证主观恶意;未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反而传递“承诺不可撤销”“与融资机构进入实质商谈”等误导信息。三条脉络,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的完整要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判决震慑了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对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财经评论员郑宇指出,此案后,上市公司对无资金落实的承诺,将收紧合规审核。
上市公司的免责边界
本案另一焦点是上市公司金力泰免责。法院认为,虚假陈述义务人是袁翔、罗甸,而非金力泰。根据证券法,公开承诺主体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但个人需借道上市公司发布公告。金力泰基于二人告知函及查阅相关决议,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虚假陈述,仅相当于“传声筒”而非“发言人”。
但这也暴露了制度困境:当董监高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时,上市公司难以事前识别。本案中,二人提供的告知函、存款证明程序无瑕疵,金力泰既无权核查银行流水真实性,也无力追溯资金来源。郑宇表示,此案对上市公司提出更高隐性要求,若其明知董监高有资金缺口仍发公告,或对异常信号未核查,可能无法免责。
羿歌投资合伙人陈薇表示,此案提示上市公司不应做“躺平传声筒”,需建立更严格内部审核机制,一旦出事,公司以其证明自身已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投资者损失的定价逻辑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本案最现实的意义在于首次完整展示了一条从“亏钱”到“获赔”的司法路径。但这条路存在一个核心难题:股价下跌的原因错综复杂——大盘下行、行业疲软、业绩滑坡、承诺落空……投资者如何证明自己的亏损是“董监高未增持股票”所致,而非其他因素的裹挟?这是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众所周知的“因果关系证明”与“损失剥离”难题。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处理方式,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范本。具体而言,本案中剥离了三类客观因素:同期创业板指数涨跌的系统性风险、涂料板块整体表现的行业风险,以及公司业绩、合同变动等个股非系统风险,剩余跌幅才认定为与虚假陈述相关。本案中,法院据此判令二人共同赔偿两名原告78.35万元,其中刘某某获赔约50.6万元,郑某某获赔约27.7万元。
郑宇解释,司法赔偿仅针对虚假陈述造成的特定损失,而非所有亏损,这一逻辑符合市场规律。此外,证据留痕至关重要,两名原告获赔的关键是,其买入时点在承诺公告后、虚假陈述揭露前,且保存了完整交易记录。陈薇提醒,对于有意参与此类诉讼的投资者而言,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清晰标记买入与卖出的时间节点,是获得赔偿的基石。每一笔交易的对账单,都是一张通往索赔的“入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