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对企业而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不一,长期缺乏明确界定,既给经营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令合规建设难以找到清晰参照。此前,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仅有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领域适用法条不同的情况。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认定办法从统一性和规范性方面解决了上述难题,同时在落实“过罚相当”法治原则上迈出关键一步,预计将对企业的合规策略与行政处罚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精确计算违法所得
认定办法明确,违法所得要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
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合法必要支出”的边界在哪里?此次新出台的认定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慕丽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
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某化妆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医疗美白功效,并通过该广告实现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对应商品购进成本60万元,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5万元,消费者投诉退赔10万元,广告制作投放费用15万元。

制图/宋逗
慕丽分析,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结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没收广告费用”,在部分执法实践中,对广告违法的违法所得按“全部收入”认定(无成本扣除),上述案例违法所得即为100万元,并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假设裁量后罚款30万元,企业总处罚金额为130万元。而根据此次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定义与扣除规则,处罚结果将会出现显著差异。
“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计算方式,违法所得=全部收入减去合法必要支出(购进成本)和已缴税款,即违法所得为35万元。”慕丽进一步表示,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已退赔的10万元不予没收,因此实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为25万元。假设罚款部分仍以30万元计算,企业总处罚金额为5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在认定办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企业的总处罚金额从130万元降为55万元,相差75万元。
慕丽认为,新规的计算方式更贴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了“为罚而罚”的过度惩戒,兼顾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与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认定办法允许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彻底改变了部分领域“全额没收收入”的规则,大幅降低没收企业违法所得的金额,直接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介绍,认定办法并未穷尽列举合法必要支出,而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其他支出项目申请认定,这体现了立法对复杂市场实践的真切回应。
金作鹏举例,广告宣传中,使用侵权作品产生的广告制作费用,是否属于合法必要支出,以往各地执法尺度不一。有的不予扣除,有的酌情扣除。新规实施后,此类争议可通过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由当事人举证,执法机关结合行业特点、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认定。
推进企业合规升级
以往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在执法机关,企业相对被动,而新规将合法必要支出的举证责任明确赋予企业。也就是说,合规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处罚数额,这强有力地推进了企业合规管理升级。
从行业角度看,这一规定对制造业、商贸流通、技术服务等行业影响明显。金作鹏分析,认定办法统一了计算规则,有利于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向合规经营,而非规避执法。合规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违法所得认定结果,进而影响处罚幅度,但最终违法认定的结果仍取决于执法机关。
“这不仅是企业个体的合规管理升级,更是产业链协同治理的契机。”金作鹏分析,龙头企业带动供应链伙伴统一财务与合规标准,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将被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从而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生态。国家近年来推行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与行政指导制度,亦可与此形成合力,引导市场主体从被动守法走向主动合规。
更重要的是,认定办法推动全行业财务透明化与合规化进程,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以往因财务管理粗放,面临执法时常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将得到改善。对企业而言,今后必须从源头上规范财务行为,这既是挑战,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的机遇。
金作鹏进一步分析,认定办法明确企业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否则相关支出不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若在日常经营中未做好合规留存,可能在执法中丧失扣除资格,导致“账面收入”被直接推定为违法所得。这一变化实质上是将“事后应对”转为“事前防控”,推动企业建立贯穿经营全过程的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若能完整保存原材料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即可在涉嫌违法时快速举证合法支出,减轻处罚负担。”金作鹏说。
未来,统一认定标准可以减少因地域、条线差异导致的执法不公,增强企业尤其是跨区域经营主体的合规信心,推动市场监管从“粗放式执法”向“精细化治理”转型。
倒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
记者注意到,认定办法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企业财务管理不再仅是内部核算问题,更是应对潜在风险的重要防线。
慕丽认为,原材料的进价款、销售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价款等,需以发票、购销合同、对账单相互印证,证明其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方可在违法所得计算时扣除。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依法缴纳的与违法所得认定直接相关的税款,应以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缴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且需依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证据规则审查扣除。
认定办法的施行将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慕丽认为,扣除合法必要支出,避免没收企业的合法经营成本,可以大幅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处罚负担,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保护中小微经营主体。在引导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倒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留存合法支出凭证,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从源头减少违法风险,同时对严重违法领域保持高压,督促企业坚守合规底线。
认定办法还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应按照当事人实施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违反法律法规,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金作鹏分析,之所以对拉人头式传销、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等情形设定“全部收入计算”规则,是基于其行为性质与社会危害的特殊性。此举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中的从严惩戒导向。食品药品、传销、金融诈骗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直接危害公众健康、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若允许扣除所谓“成本”,将变相降低违法代价,难以形成震慑。认定办法明确了全额计算,统一了执法尺度,也向社会传递了“零容忍”信号。
慕丽对此建议,小微企业应聚焦“可扣除、可证明”,建立基本账簿与票据留存机制,确保原材料与商品购进价款、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支出有完整单证和账证一致,避免“混同难以区分”导致不予扣除。同时按时依法缴纳直接相关税款,保留税款缴纳凭证,以便在处罚前可被扣除。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案件,尽快核对交易流水与差额金额,配合调查并依法退赔,降低没收与罚款合计水平,必要时就其他合法必要支出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中型企业要设立合规与财务联动流程,形成扣除“项目清单+证据清单+提交时限”的内部制度,预置原材料、商品购进、税款、关联支出等模块化台账,确保一旦涉案即可快速、完整举证。针对价格违法与提供便利型违法,建立差额测算与“全部收入识别”预警规则,区分不同计算口径,避免适用错误与裁量失衡。
“大型企业应建立法务、财务、内控、业务的跨部门合规协同,预设第三方核算的委托流程与供应商管理,明确独立性与保密条款、交付成果、质控复核,确保核算结论的可采与风险可控。”慕丽对记者表示。
实践中,因证据缺失、账目混乱、交易复杂等原因可能导致违法所得难以被精确计算,并因此延长执法期限。对此,认定办法明确,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上述关于执法部门“无法查清”时的处理办法,既能避免案件因计算困难而久拖不决,提高执法效率,也能防止裁量权滥用,确保“过罚相当”原则不被架空。金作鹏认为,认定办法进一步兼顾了执法效率与“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