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所得补税申报传递新信号
2026-02-24 14:27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李辽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2025年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的宣传辅导,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进行自查。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

此举依托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通过国际税务信息交换体系,各国(地区)相互交换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在本国(地区)持有的金融账户的信息,释放个人境外所得税征管收紧信号,同时也给出了主动纠错的“窗口期”。对此,《法人》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人士,解读其中的实操要点与合规风险。

补正申报并非新规

2025年以来,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中瑞岳华税咖(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雍钦告诉记者:“我的一些客户接到了电话,他们的境外所得主要是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股票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也有部分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固定资产租金等。”

制图/宋逗

为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介绍:“个人境外所得未申报的情形很多,比如在境外炒股获利后未申报,在境外设立公司,将部分经营所得留存境外且不履行申报义务等。这类未申报的境外收入规模不小。” 

如今,全球税收透明化进程加速。CRS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税务机关可通过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获取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数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CRS可直接为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

“此次税务机关推动个人境外所得自查补正工作,并非临时监管举措,而是基于全球税收治理趋势与境内征管的常态化监管安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楚欣认为。

翟继光表示,该政策一直都存在于我国税法体系中,并没有增加纳税人的法定税负。如今随着跨境涉税信息监管趋紧,这一政策的执行力度得到了强化。

根据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

朱楚欣认为,在本次税务机关的提醒中,将自查范围主要锁定在2022年至2024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核心原因在于这段时间仍处于法定追征期内。“提醒自查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征管职责的具体体现,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主动补正申报的‘窗口期’,充分契合税务部门惩防结合、以治为主的征管理念。”

“如果接到税务部门要求补税的电话,其实是件好事。”翟继光说,“有些人可能过去十几年的境外所得都未依法申报纳税,如今政策导向十分明确,要求补缴2022年至2024年的相关税款。之前大家一直提心吊胆,不确定税务机关是否会追查,如今在税务机关提醒下,‘靴子落地’能让大家安心经营获利,依法合规实现财富积累。”

应税所得计算成关注焦点

在补正申报的推进中,个人境外应纳税所得如何计算是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境外股票获利所得的计算方式。王雍钦说:“个人境外股票投资应纳税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算周期,仅核算当年买卖股票的盈亏相抵后的金额。需注意的是,前一年的亏损不能抵扣当年收益。若纳税人持有多只股票,一般情况下,当年盈亏可相互抵扣确认应纳税所得。”

针对部分纳税人购买股票在2022年之前、获利在2022年至2024年之间的情况,王雍钦表示,纳税人可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2022年之前的股票购买记录,以此确认股票转让的实际收益金额。但有部分纳税人担心提供早年交易流水会引发税务机关追查。王雍钦结合日常服务客户的经验建议,“提供早年交易流水是为核算当期收益,通常不会额外触发对更早年度的追查”。

加密资产、离岸家族信托等境外资产的税务申报问题,也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王雍钦结合征管趋势分析认为:“加密资产目前已被纳入申报范围,原则上只要相关收益具备可量化、可实现性,且纳税人对该收益享有实际控制权和处分权,就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形,判断对应的税务处理方式。”实务中,他认为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加密资产的交易、变现、兑换等关键环节,并依据相关交易记录、平台流水核算收益。

针对离岸家族信托,一些人担忧会被穿透管理进而使信托相关应税所得认定为个人所得。“事实上,税务机关关注的并非资产结构本身——无论离岸架构如何设置,税务机关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是否形成个人可支配、可收益的应税所得。首先要回归对实质的判断,关注资产的控制权、收益的分配权以及实际的受益人;其次是区分资产持有和收益实现,避免将未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和已经实现的收益所得混同;第三是要提前梳理,即通过资料留存和结构性梳理,降低税务的不确定风险。”

家族财富管理机构京华世家副总裁李南建议,由于资料庞杂,涉及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可委托财富管理机构或税务师整理资料,协助其向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核算错误。

在协助客户自查时,王雍钦遇到了一些难题,“首先是历史资料缺失,部分纳税人境外投资时间长,合同、对账单、完税凭证等丢失,增加了核算难度;其次是境内外税制差异大,境外税种名称、征收方式与境内个税体系不对应,易产生理解偏差;此外,境外已缴税款是否可抵免、外文完税凭证是否符合境内申报要求,也是常见问题。”他表示,实际操作中需逐项核对境外税款,明确抵免范围,按境内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抵免限额。

针对“境外已缴税是否会重复征税”的疑问,朱楚欣结合法条分析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且抵免额不超过该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境内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进一步细化了抵免的操作规则,确保纳税人不会因同一笔所得重复缴税。”

王雍钦表示,纳税人不必担心境外多缴税款会“白缴”,因为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境外多缴的税款,当年未抵免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抵免。

此外,不少纳税人不清楚自身是否属于本次的自查对象,“如果没有接到税务机关通知是否需要主动申报?”有的纳税人甚至认为,“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交我也不交”。对此,翟继光建议,纳税人不应该存在侥幸想法,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都应主动申报2022年至2024年的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主动补正可避免后续追征风险。

跨境税务合规新起点

在朱楚欣看来,以下人群要重点关注自身是否需要申报境外收入:由境内企业派驻境外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派员工;持有境外股权、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收益的投资者;在境外从事咨询、创作等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的劳务提供者;出租境外房产、车辆取得租金收入的出租人;其他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如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群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少缴。若因税务机关自身征管过错,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境外所得税款,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类是因纳税人非主观过错的未缴少缴。朱楚欣介绍说:“若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情形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一般在3年内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若未缴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此次税务机关提醒自查的2022年至2024年境外所得,恰好处于3年追征期范围内,纳税人主动补正可避免后续追征风险。”

第三类是构成偷税的无限期追征。“若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境外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不缴或少缴境外所得应纳税款的,将被认定为偷税。”朱楚欣说,“针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不受3年或5年限制,还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CRS的普及,过去通过各种“擦边”甚至是非法手段就能逃避纳税义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CRS成为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标准已经是大势所趋。

“随着中国税收政策持续收紧,高净值客户的纳税意识也在逐步提升。”李南表示,“我们常对高净值客户宣导——财富是需要萃取的。资产转化为真正的财富,核心要做好两点,一是依法纳税,二是过滤风险。税务风险是重中之重,只有依法缴纳税款,这笔钱才是干净的,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