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编者按
本刊开设“法律咨询”栏目,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法律咨询”栏目组:
我叫李乐,是国内一家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负责人。2023年,A公司与欧洲S品牌签订了为期5年的独家授权协议,获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某款智能检测设备,双方明确约定核心技术图纸保密,且禁止A公司员工私自利用该技术从事相关业务。A公司高管张某任职期间,以其亲属名义设立B公司,并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实际掌控B公司。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拷贝了设备核心技术图纸及A公司的核心客户清单,之后离职。B公司生产销售的设备在外观、核心功能与授权产品高度一致,且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标识,沿用A公司的产品宣传语和客户报价体系,导致A公司核心客户流失,营收锐减。
不仅如此,B公司还通过跨境电商将侵权产品销往中国香港及东南亚部分国家。A公司经调查发现,B公司与A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交叉任职、办公地址部分重叠等情况,且张某离职前曾私下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一家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协议条款与A公司的供货协议高度雷同。
在此,我想咨询,A公司该如何维权?能否同时追究张某、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经营中,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李乐
2025年12月5日
律师回复

“遭遇关联公司混同+知识产权侵权”的核心维权路径与风险防控方案可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结合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全面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授权产品相同的商标标识,构成对S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A公司可先收集、固定B公司侵权产品与A公司被授权的智能检测设备在外观与核心功能上高度雷同、使用相同商标标识、盗用A公司的产品宣传语和客户报价体系乃至跨境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如购买侵权产品、联系B公司直接取证、公证网页/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通过法院/海关证据保全调取跨境电商交易数据等),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B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与商誉损失;针对跨境销售行为,还可依托商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海关机构的涉外维权指导救济机制,对接中国香港及东南亚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在销售地主张停止销售并追偿损失。
关联公司混同追责
欧洲的S品牌持有者可收集B公司与A公司财务人员交叉任职、办公地址重叠、供货协议高度雷同的证据以及张某以其亲属名义代持B公司股份、实际控制B公司的相关证据,依据公司法法人人格横向否认规则,主张B公司丧失独立人格,A公司需就B公司的侵权行为与B公司一起对欧洲的S品牌承担违约/侵权赔偿责任,并可要求A公司立即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约。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与B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A公司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个人责任
A公司的核心技术图纸、核心客户清单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张某的窃取行为和B公司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张某作为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对A公司的忠实义务。A公司可以张某违反高管忠实义务、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损失;若张某/B公司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A公司重大损失),可依据刑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张某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代持、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等方式操控B公司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法院可能认定张某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者就国内A公司/欧盟的S品牌持有者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风险防控的措施
A公司需强化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竞业限制、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关联交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
人员与保密管理:与核心员工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赔偿标准;对核心技术图纸、客户清单等商业秘密采取分级管控(如加密存储、权限管控),离职时完成涉密资料交接与权限注销。
公司人格独立管控:严格执行“五独立”(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避免关联公司财务人员交叉任职、办公地址混同;关联交易需履行审批流程并留存书面记录,每年完成公司财务独立审计并保存完整凭证。
供应链与市场监控:与供应商签订排他性供货条款,明确禁止向关联方或竞品企业供货;建立市场侵权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同类产品销售情况,对跨境销售渠道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涉外风险前置防范:拓展海外市场前,了解目标地区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依托涉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获取风险提示;联合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搭建维权互助网络,降低跨境维权成本。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