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知识产权总监张浩:锂电全球专利竞争与出海破局之道
2026-09-02 16:29:17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李辽

锂电池企业的核心竞争,本质是材料体系的竞争。锂电基础材料体系创新发轫于海外,海外早期玩家囤积了海量基础及准基础材料体系核心专利。随着国内锂电企业加速出海布局,仍处于保护期的海外核心专利成为海外竞品遏制中国企业的重要壁垒。海外对手频频通过多法域平行诉讼、337调查、临时禁令、专利池许可等多种手段,对国内相关企业展开精准打压,行业知识产权竞争日趋白热化。为深度拆解锂电材料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演变趋势、梳理海外应诉的实战攻防策略,预判行业知识产权长期竞争格局,记者专访了容百科技知识产权总监张浩。

容百科技知识产权总监张浩

竞争形态全面升级

记者:近几年,锂电产业链专利争端频发,据你观察有何趋势?

张浩:我国锂电池产业能够发展到今天,更多归功于产业端的规模化生产、供应链的有效整合以及对新能源商业逻辑的重新梳理。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有着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以往仅在中国、韩国、美国地区的争端现在逐渐变成了在不同法域下的平行作战。Tulip和欣旺达的诉讼在欧洲起步,却在韩国贸易调查中同时推进。这体现了专利权人通过制定诉讼策略在不同法域主张权利,来全面压迫纠纷对象进行战略调整。

其次,随着纠纷增多,拥有专利对抗经验的企业和团队也在成长。可以看到,早年间,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企业往往仓促应诉。但近两年,从中国企业面对诉讼后的回应,以及灵活使用应诉、无效、谈判协同的对抗策略选择,都日趋成熟。很多国内锂电池企业将遭遇专利纠纷当作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晚打不如早打,边打边学边练”成为一些企业的共识。这体现出锂电池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体系、专利制度的认识在不断提高。

记者:材料领域的专利纠纷发生了哪些变化?呈现出什么新打法?

张浩:锂电池材料领域的专利纠纷已蔓延至各大关键材料赛道。不同技术领域、不同规模的专利诉讼正不断涌现。正极、电解液、负极、隔膜分别都有代表性的专利诉讼出现。相关材料的专利诉讼结果很大程度上给对应材料技术领域的专利价值提供了锚点。在基础专利已经过期的前提下,在后专利的价值是要通过“打”来确认的。

我认为,同一产业链上,越上游的创新能力越低,越下游的创新富集程度越高,下游出现专利竞争的可能性也越高。电池领域未来的专利纠纷主战场在电芯端,甚至下游的汽车、消费电子和储能领域。现阶段,材料领域的专利纠纷只是因为基础专利逐渐过期后,第二层级的专利持有者群雄割据,尚未确立专利价值的分化。一段时间之后,材料领域的专利将沉降分层,有价值的专利得到大多数人认可,无价值的也无法再用来启动大规模的诉讼。

记者:全国人大代表、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延铭在今年两会上提出,锂电行业存在“以诉讼代替竞争”的现象,呼吁企业从“相互狙击”转向“联合攻关”。你如何看待?

张浩:这个问题触及了锂电行业知识产权生态的一个核心矛盾。我的看法可能与他有所不同。

首先,诉讼到底是不是竞争的异化?我认为不是。诉讼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形式。专利的价值必须通过权利主张来实现,如果双方对专利价值的认定存在分歧,通过诉讼来厘清边界,这本身就是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不能因为专利战“看起来不够和谐”,就认为它是不正常的。

其次,国内企业普遍不愿意打官司,但出海之后你会发现,纠纷是无法避免的。该打的时候必须打,这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生存问题。在国内大家可以“和气生财”,但到了韩国、欧洲、美国,竞争对手不会跟你客气。国内企业既要有知识产权能力储备,也要有“敢打、能打、会打”的决心。专利战只有“以打促和”,从无“避战求和”。

第三,我不太认同将产业“内卷”归咎于“专利狙击”的说法。恰恰相反,高水平的专利战恰恰是破除“内卷”的有效手段。产业“内卷”的本质是同质化竞争,而专利战的核心是创新能力的竞争,是真正有技术积累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让那些靠抄袭、靠模仿、靠低价竞争的企业付出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战不是“内卷”的根源,而是“反内卷”的工具。

至于“联合攻关”,我觉得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且不论两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能否实现合作,单论联合攻关的创新成果产生后,如果第三家企业不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抄袭,那创新的价值就被严重稀释。所以,联合攻关不能替代专利保护,二者应该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

当然,我反对恶意诉讼。把专利诉讼当作纯粹的商业骚扰手段,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去恐吓中小企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行业生态,也损害知识产权制度的公信力。但正常的专利权行使,是企业维护自身创新成果的正当权利,不应该被污名化。

海外实战博弈升温

记者:专利纠纷常见三种解决路径,法院判决、双方和解和交叉专利许可。你如何评估三条路径的适用场景?

张浩: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演进,中国锂电产业链不断尝试出海布局。海外的知识产权风险始终是每家企业关注的焦点。常见的三种专利纠纷解决路径对应了不同的适用场景,取决于纠纷双方的技术实力和商业利益诉求。

如果企业经过内部分析,在技术上以及对法院的判决预期均有明确胜算,或者行业地位高于对手,需要确立规则或震慑对手,则可以选择法院判决。然而,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结果存在风险,往往不是化解纠纷的上策。

通常来说,寻求和解是最务实的选择。当双方都有理有据,或者双方均有风险时,坐下来谈往往比“打到底”更划算。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和解不是零和游戏,也需要双方都退让。

进行交叉许可是较为高阶的玩法,前提是双方都有足够分量的专利储备。交叉许可能实现从纠纷对抗走向合作共赢,把诉讼成本变成商业价值。这也是专利布局的价值所在——即使你布局的专利对自己的产品保护效果有限,但只要手里有足够多的“牌”,也有可能在交叉许可中建立对等地位。

记者:企业在争议初期,应当建立怎样的决策框架来选择终局方案?

张浩:上述三种方案其实并非互斥,而是交汇相容的。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诉讼过程中,重要的是要保持对话窗口的开放,也许和解就在某个专利无效结果、某次庭审之后突然出现契机。专利交叉许可更是在谈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框架。双方都持有有价值的专利,谈判才能对等,和解才有可能达成。

决策框架的搭建其实很简单:先评估自己专利的质量和覆盖范围,再判断对方的核心诉求是收费求利还是排他竞争,最后算清楚经济账——诉讼成本、赔偿风险、市场影响,综合权衡后选择最符合商业利益的路径。

记者:现在海外竞争者常用337调查、临时禁令等手段向中国电池材料企业施压,企业该如何应对?

张浩:美国337调查是一种严厉高效的准司法方式。被告收到投诉后20天内必须答辩,逾期直接缺席判决。所以在面对潜在的337调查时,需要先行组建中美律师团队,时刻关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网站上337申请和立案的情况。此外,我会建议中方知识产权团队组织梳理证据和技术比对,由美方律师负责程序推进。

面对涉及专利侵权的337调查,有三条抗辩路线可以同时进行:不侵权抗辩,逐项比对专利权利要求找出技术差异;专利无效抗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多方复审(IPR),有超四成的美国专利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布无效;程序抗辩,审查投诉方是否满足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件,例如,在美国有没有实质性投资和研发。但需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多方复审(IPR)挑战美国专利的难度急剧增加。

337调查通常在12个月至18个月内结案,时间卡得很死。在调查开始之初进行的证据开示程序非常关键,是应诉答辩过程中最为关键且耗时最长的环节之一。该程序会要求被告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司所有相关的邮件、流程、沟通记录。中国企业必须在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处理这个程序的应对,利用律师的豁免权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当然,如果能谈判,建议还是寻求和解。在美国进行诉讼,一项不得不考虑的代价是律师费。过于高昂的律师费用会成为很多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和解方式上,优先争取民事和解加投诉方撤诉的双文件模式(和解协议和正式法律文书分别制定和执行,实现商事保密与程序终结的双重效果),要避免签同意令,否则可能遭受长期监管。过去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经验告诉我们,积极应诉比仓促和解更有利于长期市场地位。

临时禁令是一种非常直接的程序。通常临时禁令是和诉讼、调查同步启动的。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通过了临时禁令申请,被禁令企业最好先执行,不能硬扛。产品需要下架、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在临时禁令落地后,公司内部也要快速评估,侵权可能性有多高、涉案金额有多大、和解代价有多高。如果判断侵权可能性低,而且目标地区市场很重要,就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实际起诉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在限期内提起正式诉讼,逾期不起诉就撤销禁令,费用由对方承担。

在证据方面,应当注意立即保存所有研发记录和技术文档,证明独立研发或合法来源。同时,对于已经开始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临时禁令复议阶段需要进一步提交相应材料,争取动摇对方权利基础。如果对方事先没发警告信直接申请禁令,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禁令程序的全部费用。

重塑全球话语权

记者:今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三星向中兴通讯支付3.92亿美元的全球FRAND交叉许可费。这件事在通信领域引起了很大震动。这对新能源材料行业有什么启示?

张浩:中兴通讯此前提出的许可费报价为7.31亿美元,判决是3.92亿美元,中兴与三星的SEP(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表面上是3.92亿美元和7.31亿美元之间的数字差,但背后折射出的产业逻辑对新能源材料行业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通信行业的SEP机制,本质上已经演变为一种利润分配工具。专利权人通过标准锁定效应和技术价值网络效应,可以持续获得稳定的许可费收入,同时在谈判中占据天然优势地位。这套逻辑对新能源行业同样适用,只是触发条件目前尚未成熟。核心在于锂电池专利的价值能不能得到广泛、确定的认可。

记者:未来电池领域会不会也出现类似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争?

张浩:我的判断是,短期概率低,中长期需警惕。

短期来看,电池材料领域目前还没有出现类似通信领域那样的全球统一技术标准。磷酸铁锂和三元正极,圆柱电池和方形电池,液态电解质和固态电解质,多种路线并行竞争,尚未出现“绕不开的专利”。当前行业内的专利纠纷绝大多数属于普通发明专利侵权之争,而非SEP之争——因为这些专利还没有上升为行业标准而让企业强制使用。

但中长期需要警惕几个已现端倪的高风险区域。最大的威胁来自SEP的外溢。因此,未来锂电池产业一旦出现主流路线并被纳入行业标准,而行业标准又成为通用性限制,先行者在主流路线上的核心专利也可能取得SEP地位。

我认为,锂电池材料行业可以抓紧在三个方面行动:

其一,改变传统专利价值管理理念。专利是研发创新成果的保护载体,要作为企业资产来规划经营。要摒弃过去项目申报形式的专利布局,从申请端逐步建立专利交叉许可的商业化能力。

其二,需要积极推动材料、电池领域国内外标准制定,推动自有专利入标准,避免日后被排除在标准之外。这既是国内企业面对海外竞争对手争夺专利保护范围解释权的重要操作,也是厘清专利价值,避免陷入复杂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

其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SEP风险做专项排查,研究应对预案,避免被海外专利池中的企业逐个谈判、逐一收费,同时推动建立中国企业主导的行业专利池,掌握话语权。

记者:从长期来看,伴随全球供应链重构,知识产权竞争会如何影响国内电池材料产业的全球化?

张浩:材料领域的情况比较特殊。随着我们对材料领域专利的研判,和与海外竞争对手的诉讼对抗,我们发现,材料的专利侵权判定不能脱离制备工艺而单独评判,这给我们的专利布局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专利价值需要回归商业逻辑,即专利写出来,如果不能囊括足够的技术范围,就没有什么价值。只有筑牢这个基础,我们的专利才可诉、可胜诉。

一句话总结:知识产权竞争短期内会增加企业出海阻力,但长期看,谁能把技术优势转化为专利优势,谁就能在全球供应链重构中掌握话语权。这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