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卖通天价罚单背后的中欧数字贸易博弈
2026-08-21 14:55:01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辛红 李辽

近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根据《数字服务法案》(DSA)对中国跨境电商平台AliExpress(全球速卖通)处以5.5亿欧元(约人民币42.5亿元)的罚款。这是DSA生效以来开出的最重罚单。

商务部明确表态:坚决反对欧方以平台监管为由设置数字壁垒,并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打压中国电商企业在欧的正常经营,坚定支持中国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天价罚单折射监管升级

DSA是2024年生效的数字平台监管法律,与《数字市场法》(DMA)一起构成了欧盟数字监管的框架。根据该法,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的平台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需履行更严格的风险评估、外部审计和数据共享义务。

7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案》(DSA),以未能阻止非法和不安全产品在其平台上销售为由,对全球速卖通处以5.5亿欧元罚款。制图/宋逗

中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Temu、全球速卖通等均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5月28日,Temu因未能履行“系统性风险评估”义务被罚两亿欧元。

“如今,欧委会对全球速卖通开出巨额罚单,标志着其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进入常态化高强度执法阶段。”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副会长丁亮对记者表示,“一方面,中国跨境电商中有海量第三方中小卖家,商品安全、知识产权风险集中,成为执法重点;另一方面,监管规则也要求平台从信息中介、事后处置升级为市场管理者,履行系统性事前风险防控义务。不追求零违规,但要求具备可验证、可审计的整套风险识别、缓释、复盘闭环,纸面制度不能免责。”

针对欧委会此举,全球速卖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了抗议:“我们不同意今天的决定和这项过重的罚款,这既没有体现我们既定的原则,也没有体现我们已经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措施。”

全球速卖通是阿里巴巴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截至今年3月31日,全球速卖通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阿里巴巴在港交所披露易上发布的2026财年业绩公告,公司国际零售商业收入1177.31亿元,同比增长9%,增长由全球速卖通及其他国际业务带动。

2024年3月,欧委会开始了对全球速卖通的调查,评估其在风险评估、内容审核、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广告和推荐系统透明度、商家可追溯性等方面是否违反了DSA;2025年6月,欧委会初步认定全球速卖通在评估和缓释非法产品传播的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不合规行为,同时接受了该公司对于广告和推荐系统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整改承诺;今年7月,欧委会决定对全球速卖通进行处罚。

尽管5.5亿欧元的罚款未达到DSA的处罚上限——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的6%,但该罚单仍是DSA生效后的最重罚单。除了要交罚款,全球速卖通还必须在2026年10月20日前向欧委会提交整改计划,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纠正其在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防控方面的违规行为。若平台未能按期落实整改,欧委会还可启动按日累计的周期性罚款。

依据《欧盟运行条约》(TFUE),企业收到处罚文书两个月内可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上诉至欧盟法院。目前,有媒体报道全球速卖通将上诉,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企业尚无官方回应。

如何“以打促谈”

商务部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面对欧委会依据DSA作出的高额处罚,企业可以从哪些维度提起诉讼?

CFP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商法律服务团专家高艳东认为,被罚企业的核心突破口应聚焦于程序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首先,企业应质疑欧委会对平台‘系统性风险’认定的证据充分性,质疑其是否满足‘明确且可识别’的法律标准;其二,质疑罚款的计算方法与平台实际合规投入、违规规模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其三,质疑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是否保障了企业的抗辩权与知情权。”

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认定,丁亮提出,要区分第三方卖家个别商品违规与平台系统性制度缺陷,即仅凭抽检发现部分问题是否能够直接推定整套风控架构系统性失效的结论。他还表示,欧委会应当向被调查企业提供调查阶段的关键抽检证据与损害评估材料;同时应当举证证明涉案风险已造成大规模人身、财产实际损害,罚款也应当与实际风险后果相匹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认为,速卖通与Temu商业模式相近,被罚原因均为平台商品安全系统性风控不合规,但二者罚款金额差距显著,“欧委会没有公开详细的罚款计算过程、各项裁量因子的权重赋值”。

“欧委会在风险认定、整改期限、罚款计算上拥有过大裁量空间。”中国政法大学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丛颖男说,“DSA要求平台采取充分措施降低非法商品风险,但何为充分,缺乏量化标准。企业可证明已建立并持续运行合规体系,整改动作具备合理性。”

针对欧委会指控的成瘾性设计、非法内容过滤失效等算法黑箱问题,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波建议,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审计证明自身已尽到义务。

对此,苟博程表示:“事实上,全球速卖通已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合规整改,如扩充审核团队、优化算法拦截,但欧委会决定书似乎未充分考量其改进措施。若其能提供2024年至2026年合规投入的客观证据,如审核人员数量、算法拦截率等,抗辩可能有效。然而,欧盟监管机构往往以‘平台持续违规’为由否定整改成效,此突破口也面临挑战。”

上述几位被访人同时表示,企业彻底推翻该项处罚决定的概率较低,但争取大幅下调罚款金额或是在关键事实认定层面取得有利判例,仍具备可能性。

高艳东分析,其难点在于欧盟法院传统上对欧委会专业裁量持尊重态度,且DSA条款的模糊性本身赋予了执法机关较大的解释空间,企业需在技术性极强的论证中说服法官质疑行政决定,因此对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要求极高。

陈波提出,目前欧盟的跨境监管旨在保护本土产业并输出欧洲标准,且欧盟法院的诉讼周期长,通常需要3到5年,因此企业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

“即便终审难以取得全面胜利,但诉讼本身具有‘以打促谈’的价值——通过司法程序争取罚款下调、获得整改宽限期,并积累对中国企业有利的判例。”丛颖男说。

高艳东表示:“诉讼不是终点,而是用司法天平界定行政权力的边界,每一次抗辩都是在为后来者标定合理与滥用的分水岭。”

重塑对欧商业模式

当前,欧盟同步落地DMA、《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海关监管升级及取消低值小包裹免税等多项规则,从数字治理、商品安全、税务清关三大核心维度,全面抬高了跨境电商市场准入与合规运营门槛。

“需要注意的是,事后整改、被动处置模式此前是全球主要市场普遍接受的常规操作,欧方通过DSA单方面、突然抬高标准并对中国平台重点执法,才是矛盾的真正根源,而非中国企业合规意识滞后。”高艳东认为,欧盟依托自身庞大的消费市场主导数字贸易规则,其标准会通过跨国企业运营向全球扩散,实质是通过规则重构来掌控全球数字贸易准入的话语权。

这对中国企业而言,面临着三重挑战。高艳东说:“一是高合规门槛形成市场准入壁垒,这会削弱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二是中国企业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话语权有限,被动接受海外标准,商业模式受制于人;三是欧盟标准成为新兴市场立法模板,压缩企业全球战略腾挪空间。”

陈波补充说:“欧盟法律具备极强域外效力,形成布鲁塞尔效应(指欧盟凭借庞大单一市场与严格监管标准,促使跨国企业自愿将欧盟规则推广为全球事实标准的现象)。”其监管标准正逐步成为全球通用标准,高额罚款的监管模式或将被多国效仿,产生全球监管连带效应。因此,中国企业出海需防范全法域合规风险。

多重数字壁垒与严苛监管政策叠加,倒逼中国跨境电商重塑对欧出海商业模式。丛颖男认为,短期来看,跨境电商依赖长尾铺货、以海量SKU(最小库存管理单元)摊薄单店风险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平台将主动提高商家入驻门槛,下架玩具、化妆品、充电器等高风险品类,同时将商品安全认证前置,从源头把控产品合规性;中长期来看,商业模式将从传统的“轻资产撮合模式”向精细化、规范化的“重运营履约模式”深度演进,如在欧盟设立本土合规团队、搭建海外仓布局、落地本地质检节点等,将外部合规成本内化为运营成本。“对用户而言,价格或将小幅上行,但平台信任度得到提升,反而有利于头部平台沉淀品牌资产。”

丁亮表示,合规能力将成为各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迎来分层洗牌。超大型在线平台合规成本大幅抬升,中小体量平台压力相对可控,但也需要同步升级风控。陈波预估,未来平台企业合规成本将占运营成本的15%至20%。

另外,合规指标或将被平台纳入商品推荐排序。丁亮预测,缺少CE认证(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完成的安全认证程序)、GPSR合规资质、品牌授权的商品,流量将受到压制;平台还将提高卖家保证金、抬高入驻门槛,强制高危品类提交资质材料;对违规商家实施闭环封禁,遏制马甲账号复活。

今后,中小卖家生存空间将被极大压缩。今年7月,欧盟正式取消实行多年的150欧元低值进口包裹关税豁免政策。陈波说:“这意味着每单将新增约3欧元的关税及增值税成本,叠加合规审计、资质认证等额外支出,中小卖家赖以生存的低价策略空间被极致压缩。同时,GPSR新规要求产品配备欧盟责任人与完整的技术文件,彻底终结了行业低成本、无门槛的海量铺货模式。”

针对欧盟带来的系统性监管围堵,高艳东认为,企业应诉是“点”,协会协同是“线”,政府博弈是“面”,唯有点、线、面结合,才能以规则回击规则层面的围堵。

丁亮提出,行业协会应联动律所、平台及供应链企业,提炼DSA合规的行业实践,统一行业认知,做好风险预警与新规前置提示;要代表行业与欧盟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对话,在规则制定环节反馈诉求,争取更为平衡的实施细则,避免企业事后被动应对;组织企业共享合规工具、第三方审计资源,降低中小出海企业的合规成本;建立重大案件协同机制,推动个案经验互鉴,组织法律专家提供集体咨询,避免企业孤立应对复杂的域外调查。

政府层面,高艳东认为可借助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双边经贸对话,完善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工具箱;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贸易协定,拓宽市场渠道,降低对欧盟市场的依赖,强化博弈筹码。他建议我国政府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欧盟相关机构列入反制清单,限制其人员在华活动及交易;对欧盟电商平台、数字服务企业设置对等市场准入与合规审查;针对欧盟相关商品服务启动贸易壁垒调查并依法处置,以对等原则维护我国电商企业合法权益。

针对我国出口企业较为集中的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吕磊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应当构建企业出海与数据合规服务平台,协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共同分析主要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合规标准与平台交易规则,定期发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规标准建议。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