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王茜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资产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然而,数据的法律属性长期处于“权利真空”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盗用行为的规制路径不一、保护力度不足。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审结的“生意参谋”数据权益案。该案首次在同一判决中对平台数据采取分层分类保护策略,将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开数据权益保护两种路径协同适用,并施以二倍惩罚性赔偿,五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3000万元。这一裁判为数据要素的合理利用与有序流通确立了重要司法边界。
寄生式侵权的技术路径
原告浙江两家某知名网络有限公司以及该品牌旗下软件公司(以下统称“原告”)系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该公司依据平台用户协议,经平台商家及消费者授权,对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海量原始数据进行采集、清洗、脱敏与深度加工。在此基础上,两家原告公司将平台数据授权给第三原告软件公司开发形成了“生意参谋”衍生大数据产品。

制图/宋逗
据了解,该产品并非简单呈现原始交易数据,而是通过指数化算法、数据模型等技术手段,为平台商家提供行业趋势分析、消费者偏好洞察、市场竞争格局等智能化数据服务。为构建这一数据产品,原告投入了巨额的技术研发与数据存储成本,其商业投入与权益基础显而易见。
被告珠海某科技公司、梅州某网络公司通过一款名为“小某神”的同质化数据产品,逆向破解原告“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的“指数化”非公开数据,突破反爬措施海量抓取公开数据实施侵权行为。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两被告与被告珠海某关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梅州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五被告存在严重的主体混同情形。
截至起诉时,被告通过上述侵权行为仅支付宝收款途径就获取非法收入1100余万元,其产品功能已从实质上替代了“生意参谋”的核心服务,严重分流了原告的潜在客户,破坏了原告的商业模式和数据安全体系。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依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平台上的“公开数据”,判决并未因为其“公开”就否定保护。法院回应了在界定被告“竞品监控”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红线”。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开数据需要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数据权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涉案数据基于用户授权合法获取,平台为数据的生产、搜集、存储、保护、管理、加工投入了巨大成本,数据集合构成原告的“稀缺性数据资源”,可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
“被告行为是否侵害数据权益,主要考虑了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超出了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范畴,侵权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的‘生意参谋’产品的正常运行,甚至被实质性替代,以及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平台、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竞争秩序。”刘方辉进一步分析。
“生意参谋”为保护底层真实数据,对外展示的部分数据为经指数化处理后的数据值(非精确值)。刘方辉表示,被告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通过逆向技术,破解了原告的“指数化”算法,将指数还原为接近真实的平台交易数据,免费提供给平台商家使用,以此实现引流。被告还通过“竞品监控”“素材下载”等相关API收费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绕过或突破原告设置的反爬虫技术措施(如滑块验证、登录验证、IP访问频率限制等),以远超正常用户访问频率的方式,极速抓取平台上海量的商品信息、用户评价、店铺经营数据等。
此外,法院查明,各被告之间存在资金混同、业务交叉、人员关联的情形,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被告利用这一关联结构,隐匿侵权收益,增加维权难度。
分层确权的有益探索
“202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审理了一起涉‘生意参谋’数据权益保护的案件,但这是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郭兵教授曾带学生一起去旁听了这起案例。他介绍,“生意参谋”其实在浙江和上海,以不同形式进行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
郭兵进一步分析,商业秘密和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在学理上往往被称为行为规制模式,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026年出台的专门立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也明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制定依据。
“数据知识产权属于赋权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通常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通过登记公示明晰权属边界、降低交易成本。”郭兵介绍,目前,数据知识产权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从地方立法看,大部分地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都有公示要求,权利人需要披露登记数据的来源、算法规则、应用场景等关键信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振宇说,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较为谨慎。如智联招聘诉逸橙信息科技案中,法院认为仅在行为难以由具体条款规制且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时,才考虑适用该条款。在仅涉及数据抓取而未造成系统运行障碍的案件中,举证方往往难以证明存在妨碍、破坏等行为,适用具体条款(原第十二条)存在障碍。本案则释放更强保护信号,将评价重心从技术干扰转向数据利益正当性保护,确立的“分层保护”思路已被立法吸收。
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增的数据保护专门条款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将“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数据”界定为独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以系统破坏为前提,完成了从“技术行为后果”到“数据获取正当性”的范式转换。
针对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包含指数化数据与公开数据并存的情况,法院合议庭如何构思“分层分类保护”这一裁判路径?刘方辉认为,司法裁量的逻辑起点是权利人的主张。对数据进行分层分类保护是由原告起诉提出的,也体现了司法裁量的功利性。法院需要在审理中回应及查明原告所主张的不公开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是否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要件,以及所主张的公开数据集合是否可以成为数据权益,从而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商业秘密权利和数据权益予以保护。
对于非公开经营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人民数据研究院理论研究部主任、高级研究员刘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早在2018年,已有诉讼从司法层面认定,运营者对投入大量人财物所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对比来看,本案首次创新性地探索从司法层面进行分层数据确权,即核心层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非公开经营数据,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中间层是公开数据集合享有的竞争性权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而最外层的原始数据,则需要结合收集合法性以及使用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保护边界。”
数据权益保护不能“一刀切”
“本案从司法实践层面为数据权益保护释放了积极信号,核心在于分层确权方面的有益探索。”刘聪认为,无论是这一典型案例,还是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等第三级案由所释放的信号,都表明司法层面更加注重数据确权对保护数据权益和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意义,也正通过完善裁判规则、积累典型案例等方式来积极回应外界期待,探索用法治“标尺”明确数据合规利用的边界和规则。
刘方辉认为,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必须以清晰的权益界定和充分的权利保护为前提。只有让“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落地,才能激励市场主体敢于在数据产业投入。反之,若任由侵权行为肆意掠夺数据价值,则会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对数据权益的保护,本质上是守护数据要素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价值跃迁通道。此外,还须划清数据使用侵权边界,实现平衡权利保护与开放共享,并平衡严格保护与适度容忍以及平衡个案审理与社会治理。
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这一大背景下,本案的审结对于南京乃至全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合规经营与维权策略上提供了宝贵的“司法预期”。
刘方辉认为,践行数据权益分类分级保护的要求,不能采取“一刀切”的保护模式。须明确数据违法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敢于、善于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者虽有一定研发投入,却以“掠夺式”手段攫取他人数据产品价值,明显违背了行业基本准则与商业伦理。其非法分流“生意参谋”的付费用户,直接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严重破坏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者叠加,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