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非法获利仅3600余元,却换来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某半导体企业采购经理田某因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硅片采购经营信息,被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刑罚。这一判决清晰传递出司法立场:国家重点打击商业间谍行为和跨境非法技术转移,不仅为了维护经营主体的利益,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竞争优势的必要举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进行上述四种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无需以“情节严重”等条件作为入罪门槛。
有偿咨询实为境外商业窃密
田某在一家半导体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该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受境外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某通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在活动中提供了2022年所在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相关咨询记录通过互联网被发送给境外咨询公司。

制图/宋逗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检”)及时介入,建议侦查机关从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保密措施、非公知性、价值认定以及田某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咨询方式、参与人员、磋商过程等方面进行取证固证。同年7月19日,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为夯实对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检察机关扩大对权利人以往公开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渠道及内容的查证范围,排除因其曾对外披露导致涉案信息丧失非公知性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涉案经营信息系零散信息整合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的形成基础,检察机关多次前往权利人公司办公地点,勘查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现场还原原始材料采购信息经汇算形成处理数据的全过程,排除犯罪嫌疑人关于“所披露信息为采购数据的大致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辩解,同时综合审查咨询公司员工与境外机构员工聊天记录、IP地址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实际主体位于境外。
2024年12月27日,上海三分检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围绕涉案经营信息的泄露极易影响某公司供应链稳定性和生产连续性,可能导致某公司供应链受到竞争对手或外部势力干扰,与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坚突破密切相关等方面,阐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2025年2月20日,上海三中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入罪不论获利多寡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后,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境外商业间谍”的典型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表示,该罪名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也代表着商业秘密领域刑事保护体系的一次标志性升级,其立法重点在于打击以刺探、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为代表的跨境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行为,兼具维护私权与保障公权的双重属性。“私权层面,旨在惩治危害经营主体竞争优势的商业间谍行为,遏制跨境窃取商业秘密的态势,维护经营主体的全域市场利益;公权层面,商业秘密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和以此案为代表的经营信息被泄露后所引发的后果和潜在风险,与我国的产业链稳定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以行为犯进行入罪对保护具有竞争优势、关系国计民生乃至国防安全的特定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介绍,传统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需要“情节严重”,如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而本案适用的新罪名则以实施提供、窃取等行为为入罪标准,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彰显了“内外有别”的立法考量。
从主观明知认定上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绍平认为,该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更要求其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双重明知”要求增加了对接收主体身份的审查义务,需要实质穿透至最终控制方。在社会危害性评价上,普通商业秘密犯罪的危害主要体现为经济损失,而涉及境外主体的泄密行为,则可能威胁关键技术安全与供应链稳定,其危害性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往往难以单纯用金额量化。
郑璇玉表示,本案涉及的半导体硅片数据一旦泄露,损失不只在于数据本身,更在于境外接收方可据此分析研判企业的产能规划与采购策略,进而形成对供应链乃至产业生态的精准情报。这些情报若被有目的地搜集、拼凑与整合,将逐步接近我国在半导体领域的战略布局,对产业链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实质威胁。
随着核心技术领域优势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被窃取商业秘密的目标国家。“本案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上升至国家安全保护层面,认定向境外泄露此类信息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威胁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全面贯彻。”金作鹏说。
采购数据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经营信息多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金作鹏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勘查涉案经营信息原始载体、现场还原涉案信息处理过程,明确了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如采购类别、供应商比例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同样构成商业秘密,确立了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性质的认定规则,丰富了对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司法实践中,碎片化、非核心技术类的经营数据,其认定标准是否发生了变化?陈绍平说:“本案表明,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项构成要件的经营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且,认定标准正趋于精细化和实质化。”
他认为,其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整合价值”的认定,单一、零散的数据或许不具备非公知性,但经过筛选、整合、比对后形成的信息集合,若能反映供应商的选择倾向、采购策略、供应链布局等深度经营战略,即可能具备非公知性与商业价值;二是“形成过程”的举证,本案中检察机关还原了信息从数据来源、筛选标准到分析方法形成的全过程,为认定商业秘密属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份记录采购数据的报表,其泄露未必立即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份报表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关乎企业潜在的竞争优势,一旦外泄,可能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郑璇玉说。
金作鹏表示,本案中的商业秘密并非技术图纸或配方,而是“硅片采购情况”这类经营信息,这就提醒企业必须重新认识经营信息的战略价值。“供应链数据、采购类别、供应商名单、采购比例、成本结构、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从本质上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的市场战略,均可能构成核心商业秘密,属于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信息。”
新形势下的经营信息保护
陈绍平介绍,当前境外机构窃密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渠道正规化,往往借助“学术交流”“市场调研”“商务咨询”等看似合法的商业活动进行;二是对产业链进行渗透,不追求单一信息,而是系统性收集各环节经营数据,构建供应链完整画像;三是长周期布局,不急于求成,却通过长期、有计划的积累逐步构建竞争情报体系。
面对这一态势,企业和员工在认知层面普遍存在三个短板。其一,“白手套”识别能力不足,对境外机构通过境内咨询公司、研究机构等“中间层”发起的信息收集活动缺乏穿透审查意识;其二,保密意识仍停留在“核心技术”层面,认为只有技术图纸、配方才值得保密,忽视经营数据与供应链信息的战略价值;其三,对“有偿咨询”的风险认识不足,简单将其视为普通商业行为,未能识别背后的真实目的。
“现实中,企业保护经营信息的难点在于该类信息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呈现出碎片化和持续积累的特点,企业往往因海量信息积累产生认知上的不足和保护上的倦怠。”郑璇玉说。
金作鹏表示,针对经营信息的特点,企业应当采取针对性保密措施:既要保护汇算处理后的密点信息,也要保护原始采购记录、系统日志、运算过程等原始载体,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防止员工以“披露的只是大致范围”为由规避责任;同时应设置具有针对性的权限分级、文件加密、外发审批、接触留痕等制度,避免与技术信息“一刀切”管理。此外,企业需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员工采购、供应商、成本类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参加任何外部咨询、调研,尤其是有偿或具有境外背景的,必须经合规部门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从趋势来看,陈绍平认为,司法机关对涉及关键核心技术、供应链安全、国家安全的商业秘密案件,正在强化刑事打击力度。企业和员工需清醒认识这一趋势,不能再以“传统商业逻辑”判断行为的法律风险。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守住信息安全底线,既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守护,更是对国家安全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