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收录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中,不法分子加工盗版“可莉”手办1.6万余件,同时仿制国外动漫形象加工的淫秽手办超4万件。诉讼过程中,“可莉”版权方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米哈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这起案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追问:游戏角色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法律上如何定性?游戏IP企业面临哪些新型侵权?
网购手办牵出侵权案
事情源于一位家长的举报。2024年2月,居住在江苏省宜兴市的未成年人王亮(化名)网购手办,其家长发现王亮所购手办涉嫌违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30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扣押的动漫手办中,除淫秽手办外,还有疑似侵犯著作权的动漫手办,该案可能存在遗漏犯罪的情况,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手办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开展同一性鉴定。查实后,宜兴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追诉遗漏犯罪书面通知,并向米哈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发表意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后,米哈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12月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万某公司罚金;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哈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米哈游法务总监罗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未经许可,将《原神》中“可莉”等平面美术作品形象,通过开模、生产等方式转化为实质性近似的立体手办进行销售。此类侵权隐蔽性强、取证比对难度大,意图规避刑事责任,对IP权利方和行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随着技术发展,动漫游戏IP衍生品领域的盗版侵权呈现出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显著趋势。”罗希说。
从平面到立体的侵权定性
游戏IP衍生品维权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定性争议:游戏中的2D角色形象,做成3D手办,在法律上究竟是复制行为还是新创作?
“将游戏中的2D角色形象制作成3D手办并销售,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构成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侵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游戏原创角色形象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将平面角色制作成立体手办,若在造型、线条、色彩等方面与游戏角色高度一致,且未形成新的个性化表达,即认定构成复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本案中,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万某公司生产的“可莉”等手办与米哈游已进行版权登记的“可莉”角色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
马丽红分析,这一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从平面到立体”属于“复制”,厘清了二次元IP衍生品的保护边界,并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主张并获得了全额经济损失赔偿,一体解决问题,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同时通过全链条打击制售盗版与淫秽手办,震慑“黑灰产”,为游戏IP衍生品司法保护提供了标杆指引。
记者注意到,“二次创作”或“借鉴灵感”常常成为部分侵权者的盗版诡辩。
针对“二次创作”与侵权之间的法律边界,马丽红认为,核心在于“独创性表达”,合法二次创作应当在原作基础上融入行为人自身的独创性智力贡献,形成具有创新表达的新作品;而侵权行为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再现。正如最高检强调,“从平面到立体的完全复制,绝非‘二创’保护伞”。同时,著作权侵权判断以“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为标准,若侵权者曾尝试寻求权利人授权未果,更能充分证明其明知侵权的主观状态。
授权的路走不通,一些侵权者就动起了歪脑筋,不完整复制形象,而只使用角色名称或标志性特征,这也增加了企业的维权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要考虑商标侵权的路径。”马丽红表示,如果企业已将核心角色名称或标志性特征注册为商标,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当然,这需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路径也是重要维权方式。”马丽红称,“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可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还可以选择在先权利保护路径,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依据商标法‘在先权利’条款,主张游戏角色名称作为‘在先权益’阻却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她还表示,著作权保护路径也要重视:单独的角色名称本身一般不构成作品,但如果侵权者大量使用角色名称及与之关联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组合元素,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盗版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游戏二次元IP在衍生品领域的盗版侵权形式多样,运作链条日趋成熟。从行为类型看,最常见的是未经授权复制全部角色形象的盗版立体手办。
马丽红告诉记者,侵权人的运作模式已呈现出完整的产业链特征:上游有人根据权利作品的美术形象,利用3D打印技术生成高精度模型,委托工厂进行开模生产;中游则有专门的代理分销网络;下游通过电商店铺、社交平台乃至境外网站进行销售。侵权主体分工明确、隐蔽性强,多为无授权代工和线上分销,甚至掺杂淫秽物品牟利。从运作手法看,侵权实体通常伪装成合法运营公司,以“文创公司”名义进行非法制售,其销售路径呈现线上线下结合、境内境外联动的特点,部分通过海外网站展示手办,在海外社交群组内销售,但销售行为本身发生在境内,查处难度较大。此类侵权行为多为跨地域流窜,取证难度大,利用信息差与监管盲区快速变现,形成了“制、储、销”一体化“黑灰产”。
随着技术发展,二次元衍生品的盗版侵权手段也呈现出新特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绍平介绍,该领域的盗版侵权问题,正在经历一场“技术迭代”。过去盗版多是粗制滥造的“一眼假”产品,如今侵权行为正在向精细化、产业化、隐蔽化方向演进。例如,以往制作手办需要开模、注塑、生产、包装,但现在不法分子可以直接通过3D扫描或解包游戏资源获取三维数据,再用消费级3D打印机快速复制。这种侵权模式,大大降低了盗版的技术门槛。
“总体来说,技术降低了侵权成本,让侵权行为更加分散、隐蔽。这对权利人的监测能力和维权响应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陈绍平建议,游戏企业要提前布局,在游戏研发阶段前置著作权登记工作,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进行网页公证,防止证据灭失。
泄密和外挂侵权更隐蔽
近年来,游戏IP面临多种知识产权侵权挑战。罗希告诉记者,比较典型的一类侵权行为是交互式泄密行为,该行为是指通过非法解包等手段突破技术保护措施,利用私服环境搭载未公开游戏内容,并以实机演示形式向公众可视化传播涉密内容。其危害已远超单一的信息泄露范畴,严重冲击游戏宣发节奏与首发价值、误导市场预期,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创新动力。这类行为存在跨地域、跨平台的传播特征,也使链条化侵权的责任追溯更为复杂。
“此前,米哈游已经通过刑事、行政、民事手段,对一大批游戏泄密者进行了追责。”罗希说。
另一类是新型外挂。罗希介绍,一些新型外挂的侵权动机已从传统的直接牟利,逐步向破坏游戏规则转变,并在技术层面呈现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营利方式也更加隐蔽。
米哈游提到的两种侵权行为,陈绍平认为正是当前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深水区”。通过非法解包手段获取游戏资源文件,并将其中的美术形象、音乐、剧情等元素进行复制、传播,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即便传播的是“未公开内容”,也不影响侵权定性,因为未公开发表不等于无著作权。“游戏中的未公开角色设计、数值体系、剧情内容等,如果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具有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非法获取并传播这些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此外,若通过泄密行为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面对这些新型侵权形式,陈绍平建议企业要构建“技术+法律”的双层防护,加强代码混淆、加密保护、数字水印等主动防护措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法律备案,形成技术证据链。
“米哈游已经通过系统化的维权布局,建立了高效的全链条、多维度协同维权机制。”罗希表示,仅2025年,公司就协助警方侦破4起规模性外挂案件,打击售卖外挂店铺503个;协助警方捣毁5个规模化运营的私服,涉案金额超300万元。针对盗版周边“黑灰产”,协助执法机关打击销售盗版周边店铺2288个,获赔超1400万元。2025年,累计收到10万余条玩家提供的侵权线索,通过平台投诉累计下架侵权链接近11万条,封禁侵权账号988个,打击各类“黑灰产”店铺3622个。
陈绍平表示,对于大规模生产销售型侵权,被侵权方应优先走刑事路径。对于网络传播型侵权(如泄密、外挂推广),优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下架内容。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企业要善用无效宣告程序,及时清除障碍商标。
2025年以来,多地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现行制度在打击游戏IP盗版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政监管与平台治理相结合的多元保护格局。”但马丽红建议,在行业层面,还应推动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黑灰产”治理从个案处置转向整体性防控。此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著作权登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开展系统性的版权登记、管理和维权工作,从源头提升IP保护能力。
责编: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