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产业视角建立数字人合规机制
2025-12-05 10:36:54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王琦 胡榕姣

文 | 王琦 胡榕姣

近年来,随着虚拟偶像、虚拟主播等业态的兴起,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纠纷随之而来。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自治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件,以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乙两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结案。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案”,也以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

最新技术成果显示,数字人仿真度已飙升至99%,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与高仿真数字人相关的服务带来巨大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技术滥用风险。当虚拟数字人高度复刻真人面容、声音甚至行为,应如何避免其误导公众或成为侵权工具?本文以高仿真数字人为研究对象,探讨经营者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的合规要点。

商机背后存复杂法律风险

高仿真数字人的本质在于以数字技术再现人的行为模式、情感表达与社会功能,具有高度拟人化特征。根据拟人化程度与驱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虚拟数字人与高仿真数字人两类。其中,高仿真数字人通常以真实自然人的形象、声音或行为特征为模板,具有更强的现实对应性和人格映射特征,甚至可能直接对应特定真人,因此面临更高的侵权风险和合规要求。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数字人发展报告(2024)》显示,预计2025年我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超400亿元,带动产业市场规模将超6000亿元。从虚拟主播到数字代言人,从AI客服到虚拟讲解员,高仿真数字人凭借真实的外貌、智能的交互能力以及持续运营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直播电商、品牌营销、在线教育、文化娱乐、金融咨询等领域,推动了数字内容生产方式的变革。

虽然高仿真数字人的商业化应用蕴含巨大经济潜力,但也带来复杂的法律风险。

首先,高仿真数字人容易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肖像、声音、姓名等人格要素。尤其在“数字复活”场景中,若未经本人生前同意或近亲属同意擅自生成逝者数字人,不仅构成人格权侵权,也会引发伦理争议。

其次,高仿真数字人在训练过程中常需处理大量图像、语音、视频等形式的个人信息,若企业未能合法获取授权或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将面临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风险。

再次,高仿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涉及人机协作,其著作权归属易引发知识产权争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经营者履行备案、安全评估和显著标识义务,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最后,部分企业通过虚拟数字人操纵流量、误导消费者,甚至恶意模仿竞争对手数字人形象,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些风险决定了企业在开发与使用高仿真数字人时,必须建立系统的合规与风险预防机制,以实现法律风险可控,推动数字人产业健康发展。

重视人格权益与数据合规

当高仿真数字人对应特定真人时,需受真人人格权的限制,服务者应特别重视人格权合规。

首先,企业使用真人的人格标识时,应取得事先书面同意。在使用任何真实自然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等作为创建数字人的素材时,都必须事先与本人或其授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详细明确所授权的具体人格要素(如正面、侧面、动态、静态肖像,特定语调和内容的声音等),以及使用范围、期限等条款。

其次,在数字人开发与运营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真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应确保数字人的行为、言论及所处场景符合公序良俗,不得丑化、污损或歪曲真人形象,不得借数字人泄露真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也不得制造或传播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内容,损害真人名誉。在使用此类高仿真数字人时,必须恪守“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原则,将其视为真人的数字化身予以尊重,而不能将其等同于可任意使用的虚拟工具。

最后,经营者还应采取措施引导用户尊重真人的人格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之四——“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案中,法院认定用户任意“调教”与真人对应的虚拟角色、设定与自身关系,构成对真人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是亟须重视的问题。高仿真数字人的生成与运行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建立完善的信息合规体系,确保处理真人模特的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

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训练数据来源应合法。该要求不仅适用于数字人生成阶段,也适用于人工智能开发阶段。若数字人的训练或运行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仍需取得第三方的有效同意。建议服务者在第三方与数字人交互前,设置明确的同意环节。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过“合理范围”,企业最多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将已公开信息作为人工智能开发的训练数据,不得直接用于生成数字人。

此外,为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企业还应建立数据加密、分级授权和合规审计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严格履行备案评估标识义务

知识产权是数字人价值链的核心,其合规问题可从技术应用的输出端和输入端两方面着手。

在输出端,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共识:体现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本身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由数字人参与演出的视频、直播等内容,因包含连续动态画面和伴音,通常可归类为视听作品。

在输入端,高仿真数字人融合了模型设计师、程序开发员以及真人模特的表演,属于典型的人机协同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经营者需注意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明确自身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数字人技术的输入端,经营者应重视数字人素材的合法合规:一方面,应与相关创作者、上游技术提供者及真人模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数字人形象及其衍生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授权;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素材审核机制,确保所有使用素材来源合法、授权完备,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尤其在将第三方作品用作训练数据或创作素材时,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高仿真数字人服务涉及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因此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者需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包括:一是事前备案与安全评估义务;二是标识义务。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多批次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公告可见,数字人服务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接受安全评估,并对评估信息予以公示。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制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配套国家强制性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也已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基本成型。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对照法规执行,并可进一步探索标识措施。例如,对于对应真人、敏感度高的数字人,经营者可与用户约定,在隐性标识中披露责任人信息,这既有助于加强监督、防范滥用,也为潜在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构筑内外部风险防范机制

经营者需构筑内外部风险防范机制——外部风险防范上不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风险防范上,要打造系统化合规防线。

在外部市场环境中,高仿真数字人凭借其高度拟人化特征与强大传播能力,已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但也可能被滥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经营者在利用高仿真数字人进行商业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坚守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原则。

首先,杜绝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对数字人的性能、功能等进行夸大或虚构描述,避免误导消费者。其次,防止商业混淆行为,不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标识、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元素,不通过高仿真数字人形象制造品牌混淆或误导公众认知。最后,抵制商业诋毁,不利用高仿真数字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当然,若经营者自身成为上述行为的侵害对象,也可依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高仿真数字人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复杂多元。笔者认为,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合规运营,还需从组织、技术与法律事务三个层面构建系统化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可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合规岗位,将法律与伦理审查纳入数字人项目全流程,从立项、开发到运营均落实数据合法性核查与授权核验。

其次,企业应强化技术安全防控,运用加密技术、数字水印与内容追踪算法,实现数据可追溯与防篡改,并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识别侵权或违规内容。

最后,企业应完善法律事务机制,制定侵权应急预案,在出现争议或投诉时迅速调查、及时调整服务并配合监管。通过制度、技术与法律的协同运作,可有效降低合规风险,助力高仿真数字人服务经营者在创新与合规之间取得平衡。

数字人技术是人工智能应用的又一里程碑,高仿真数字人作为极具前景也最具合规挑战的类型,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保障。未来,国家层面应进一步完善虚拟数字人的法律框架,制定行业标准、伦理准则与数据安全规则,为高仿真数字人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如监管部门应加强算法备案与风险评估机制;行业协会应推动制定虚拟人形象管理、版权授权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规范;企业则应全面树立合规意识,在数字人开发、运营与推广全过程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将“合规设计”理念融入数字人产品全生命周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驾驭这一新兴科技,持续释放其推动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巨大潜力。

关于作者

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小企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榕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小企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惠宁宁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