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引发关注—六被告因制造、销售假冒华为品牌交换机,被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其中部分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大量销售假冒“华为”品牌的交换机等产品,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在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依法判定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高额判赔,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0万元合理开支。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茜对《法人》记者表示,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件,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关规定,除主刑外应当判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该案还明确并实践了“刑事罚金与民事惩罚性赔偿可并行适用”的规则,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必要性。
翻新销售二手交换机形成完整侵权链
根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原告公司诉称,其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注册享有“HUAWEI”等多枚商标的商标权。自2016年3月开始,周某乐、周某、杨某、珠某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大量销售假冒华为品牌的交换机等产品。此外,陈某总体负责侵权产品的销售和渠道运营,陈某云为周某乐转移资金提供账户支持,也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制图/宋逗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通过分工合作,从网络等渠道购进华为品牌二手交换机及部件等产品后,自行或组织安排他人对上述产品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等加工翻新工作,并将这些产品喷漆包装,贴上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标签,当做新设备进行销售,共同侵害了原告公司享有的商标权。部分涉案商标在程控交换机设备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各被告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分工合作,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且侵权行为规模大、侵害获利高,仅查扣未售侵权产品价值就达540余万元,共计销售了五六千台侵权产品,故涉案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中,法院认定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核心规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原告公司已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华为”“HUAWEI”商标,且部分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这是主张侵权的前提。而被告将二手交换机拆解、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后,贴附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标签,并以新设备名义销售,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用于商业活动、识别商品来源”的定义,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产品是华为原厂正品。因此,其行为本质是借他人商标信誉获利。
“一方面,被告使用的标签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另一方面,涉案商品是交换机,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属同一种商品。六被告均未获得原告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且通过分工合作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吕银平表示。
“已受刑罚”不等于“民事免责”
本案中,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但六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辩称已停止侵权行为,部分被告已受刑事处罚,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然而,他们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是独立并行的。
张茜告诉记者,刑事处罚针对的是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核心在于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诚信的行为,但民事侵权责任聚焦的是对权利人私权的侵害,如商标权人之专用权、商誉、经济利益等。
六被告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这证明了其侵权行为的存在和规模以及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恰恰为民事侵权提供了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判定民事侵权并非无法可依。
事实上,六被告的行为除商标侵权外,还触碰了多重法律红线。吕银平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被告隐瞒二手翻新事实,以新设备名义销售,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即使本案未直接涉及消费者诉讼,但该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对商品的新旧程度、来源做虚假表示,欺骗、误导市场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同时,被告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翻新过程中使用劣质部件,导致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性能标准,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规定,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重罚。”吕银平说。
张茜在谈起刑民交叉的案件特点时分析,刑事罚金上缴国库,民事赔偿则补偿权利人,二者并行不悖。恶意侵权必将面临惩罚性赔偿,任何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侵权快速获利的商业模式都是自作聪明。“翻新不是假冒的护身符,一旦翻新超出了恢复产品功能的必要限度,触及了商标标识和产品来源的混淆,就会构成侵权。”
“刑民交叉不是机械地看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既不替代民事赔偿,又能为民事赔偿提供强力支撑。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民事侵权的认定铺平了道路;刑事侦查获取的证据,为民事赔偿计算提供了关键数据。将在刑事程序中已查证属实的证据无缝对接到民事诉讼中以作认定侵权事实和计算赔偿的依据,可以为权利人节约举证成本。未来,权利人在遭遇严重侵权时,也可以借鉴此策略,积极推动刑事报案,再利用刑事成果发起民事诉讼,形成维权合力。”张茜表示。
侵权可能“既坐牢又赔钱”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往往将合规管理的重点放在避免民事赔偿等经济责任上,认为“最多就是赔钱了事”,然而却忽略了某些经营行为可能存在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双重风险,后者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吕银平认为,企业侵权可能“既坐牢又赔钱”,为了避免这类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刑民风险意识。本案被告既承担了刑事责任,又承担了2000万元民事赔偿,体现了“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企业需明确,知识产权侵权不是赔钱了事,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无论是二手产品还是新品,企业均必须如实披露商品信息,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有关“虚假宣传”“欺诈”规定。
此外,合作方也需进行审查,避免卷入“侵权链条”。本案中,负责资金转移、渠道运营的被告虽未直接翻新,但因参与分工仍承担连带责任。这警示企业,与合作方合作前,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避免因不知情而卷入侵权。
“本案不仅是一起个案,它更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提出了明确警示。”吕银平表示,在商标合规中,“无授权不使用”是底线。企业不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是二手产品,若要使用原商标,也需明确获得授权,或标注“二手”“非原厂翻新”等字样,避免误导消费者。
张茜认为,企业应从主观上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商业伦理,从规范上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制度,从企业内部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从来源上确保经销、代销或翻新业务的商品可追溯。
“翻新、销售二手产品,有四条红线必须谨记。禁止去除和擅自重贴商标;禁止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并隐瞒信息;禁止伪造、涂改产品序列号及身份信息;确保宣传和销售环节不引起混淆。”张茜说。
企业在面对类似侵权行为时,要主动预防、积极应对。张茜认为,决策层必须将“尊重知识产权”确立为不可动摇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向全体员工清晰传达“侵权零容忍”的态度,明确各岗位在知识产权合规中的职责与红线。在运营与流程层面上,应规范行为边界,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查机制,并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制定详细的翻新作业指导书,严禁去除原商标或喷涂、粘贴与原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还要建立产品从采购、翻新、库存到销售的全流程溯源体系,确保每一件产品的流转都有据可查。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透露出重要信息: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有力依据。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要主动提交刑事判决等证据,向法院说明侵权行为的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积极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张茜表示。
吕银平建议企业通过多路径维权,即民事、行政、刑事协同。民事方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行政方面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行政查处速度快、可快速止损等优势。若侵权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责任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可将侵权案例在行业内披露,警示其他潜在侵权者,维护自身品牌声誉。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惠宁宁 张雪慧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