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适配脑机接口发展的数据保护制度
2025-11-24 15:5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管荣齐

文 | 管荣齐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推动脑机接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一连接生物脑与智能机器的直接信息通道,正迅速崛起为科技领域的焦点,而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竞争也随之愈发激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脑机接口产业联盟近日发布的《脑机接口技术与应用研究报告(2025年)》显示,全球脑机接口企业数量已突破800家,其中,中国企业总量超200家。另有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脑机接口市场规模约32亿元,预计2040年有望超过1200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26%。从2024年1月在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首次被列入未来产业,到2025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脑机接口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将脑机接口产业正式提升为国家战略,脑机接口正在迎来从概念走向应用的爆发点。

脑机接口作为可实现脑部信号解读、外部设备控制及信息编码输入大脑的新型信息交流通道,其快速发展使现行数据保护制度逐渐显现出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为此,本文建议就脑机接口输入数据使用采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完善路径,就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保护采取“一体保护+无效审查”的完善路径。

现行数据保护制度的限制

近日,工信部等七部门明确,“到2027年,脑机接口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初步建立先进的技术体系、产业体系和标准体系”;国家医保局新增“脑机接口置入费”“适配费”等价格项目,加速临床应用与收费。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医疗应用场景不断深化,消费、工业、教育等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今年7月,岩山科技在临床可用标准电极上实现了中文语言的精准识别。11月,上海阶梯医疗“植入式无线脑机接口系统”成为首个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侵入式脑机接口产品,这标志着中国在这一前沿科技领域的产业化进程迈出了从临床验证到市场准入的关键一步。资本热度高涨,截至11月3日,年内脑机接口领域投融资近10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今年四季度以来,截至11月11日,融资净买入额超过1000万元的脑机接口概念股有12只,其中,科大讯飞、创新医疗、物产中大、力合科创、乐普医疗净买入额超1亿元。全球竞争中,产业化进程进入“抢跑期”。美国公司Neuralink计划2029年推出Telepathy设备(完全可植入式脑机接口设备),但国内企业已在部分领域实现技术反超,如岩山科技60ms超低延迟操控性能超越Neuralink早期版本。

2025年,脑机接口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的进程显著提速,政策支持与技术突破形成共振,解决数据保护的适配性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现行数据保护主要有赋权模式和规制模式。赋权模式即赋予数据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为规制模式对于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的行为加以限制或禁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营者合法持有数据的保护。由此,现行数据保护制度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但无论哪种模式和哪项制度,都对脑机接口的输入数据使用、输出数据保护形成了一定限制。

脑机接口输入数据既有开放使用或不限制使用的公共数据,又有前述法律制度保护或限制使用的商业数据。对于上述商业数据,脑机接口输入前必须取得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或限制使用的经营者合法持有的商业数据,脑机接口输入前必须取得合法持有该数据的经营者授权。这一规定虽然旨在保护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脑机接口技术研发与产业应用中,却形成了刚性约束——大量商业数据的使用需历经繁琐的授权流程,不仅增加了技术研发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还可能因授权谈判失败而阻碍技术创新与应用落地,严重限制了脑机接口输入数据的高效利用。

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同样呈现多元形态,既包括脑机接口自动生成的,也有人脑主导、脑机接口为工具而完成的,还有脑机接口主导、人脑参与而完成的,以及脑机接口与人脑共同合作完成的。按照现行数据保护制度,脑机接口自动生成的以及脑机接口主导完成的数据不应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而人脑主导、脑机接口为工具而完成的以及脑机接口与人脑共同合作完成的数据可以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但在实践中,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是脑机接口主导还是人脑主导难以区分,或者区分成本高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脑机接口的发展。

输入数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为了更好地适配脑机接口发展需求、释放产业创新活力,对于需要事先取得权利人授权的脑机接口输入数据,可以考虑在相应法律制度中完善或增设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方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简单来说,合理使用就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有类似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相应规定。结合脑机接口技术特点与应用场景,参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脑机接口输入数据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如果该脑机接口不用于商业(或生产经营、盈利)目的,只是用于个人目的或者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那么可以作为合理使用,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此,建议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等现有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完善,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增设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为非商业用途的脑机接口研发与应用松绑。

“法定许可”同样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方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分别对教科书汇编、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作者使用已发表作品,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简单来说,法定许可就是“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除著作权法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均未设置类似的法定许可条款,这一制度空白在脑机接口商业应用场景中尤为突出。

为破解商业用途下脑机接口输入数据的授权难题,参照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立法思路,建议明确脑机接口输入数据的法定许可情形:如果脑机接口用于商业目的,且其训练数据中包含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那么使用者可不经权利人许可直接使用该数据,但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这一规则既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权益,又降低了商业主体的授权成本。基于此,建议对著作权法中相关法定许可条款进行完善,同时在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制度中增设相应的法定许可规定。

输出数据:一体保护+无效审查

针对现行制度下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因主导者区分难、区分成本高而导致的保护不足问题,有必要借鉴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无效审查的成熟思路,构建“一体保护+无效审查”的新型保护机制,既保障数据保护的效率,又确保保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一体保护”是指不管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是脑机接口自动生成的,还是人脑主导、脑机接口为工具而完成的,抑或脑机接口主导、人脑参与而完成的,以及脑机接口与人脑共同合作完成的,著作类的只要是人类(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署名的,专利类的只要其著录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自然人、专利权人是人类的,商标类的只要其著录的商标权人是人类的,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要其著录的权利人是人类的,就视为其符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而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

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不区分主导者而实行一体保护,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区分的难度、成本甚至不可能,还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的授权、登记或保护而言可以极大地缩短程序、提高效率。

当然,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一体保护会产生负面效应,即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区分程序后置,从而造成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法律状态不稳定。在脑机接口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区分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的难度、成本趋于降低,事先区分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将成为可能,那么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保护的方式可能发生逆转。

“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无效审查”是指参照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无效审查的思路,在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以后,如果社会公众发现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是脑机接口自动生成的或者脑机接口主导、人脑参与而完成的,即依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不应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则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管辖法院申请审查并确认该脑机接口输出数据的授权、登记或保护无效;如果脑机接口输出数据的授权、登记机关,发现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依法不应得到授权、登记,也可以依职权审查并确认已授权、登记的脑机接口输出数据无效。

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在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以后进行无效审查,避免了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在授权、登记或保护之前区分,保证了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及时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或适配脑机接口发展。不仅如此,还可以降低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进行区分的难度,提高对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主导者进行区分的效率,因为脑机接口输出数据在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以后即公之于众,可以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和才智发现脑机接口输出数据不应得到授权、登记或保护的问题。

如此,脑机接口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自由,从而推动脑机接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关于作者

管荣齐,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惠宁宁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张波